非法猎捕野生蛙379只 两农妇获刑并处罚金

2020-03-25 14:13:31
 

    中国法院网讯 (伍雯婧 胡耀文)   3月25日,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狩猎案,当庭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8日,杨某某、姜某某相约当晚捕捉野生蛙自食。当晚19时30分左右,两人各自从家中携带一个强光探照灯和一个尼龙袋,准备去捕捉野生蛙,姜某某的丈夫得知后,告知其捕捉野生蛙是违法行为、不能抓,但二被告人不听劝阻,执意要去。杨某某和姜某某采取先用强光探照灯照射住野生蛙、再徒手将其抓进尼龙袋的猎捕方法,在双牌县泷泊镇乌鸦山村农田中捕捉野生蛙。当晚22时左右,二被告人抓蛙完毕准备返回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两袋野生蛙。

  后经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和双牌县森林植物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认定杨某某使用的尼龙袋中野生蛙类共211只,蛙种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林蛙,共209只;第二类为黑斑蛙,共1只;第三类为虎纹蛙,共1只。姜某某使用的尼龙袋中野生蛙类共171只,蛙种分为二类,第一类为林蛙,共170只;第二类为虎纹蛙,共1只。其中林蛙和黑斑蛙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此后,公安机关将所缴获的野生蛙进行了放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姜某某明知猎捕野生蛙类系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采取夜间照明的禁用方法,捕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虎纹蛙及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林蛙、黑斑蛙,其中被告人杨某某捕捉野生虎纹蛙1只及林蛙209只、黑斑蛙1只,被告人姜某某捕捉虎纹蛙1只及野生林蛙170只,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狩猎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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