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担保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屠国军一审获刑十二年六个月
3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宁夏担保集团原董事长屠国军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16年7—8月期间,被告人屠国军在担任银川市商业银行副行长、宁夏银行副行长、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按揭业务、融资担保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1次收受或变相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及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8.97万元。2008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屠国军在担任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在企业融资担保工作中,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大规模代偿。截至2017年6月30日,担保集团公司担保贷款代偿113户,代偿余额11.44亿元,其中被告人屠国军对宁夏宁沪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贷款担保项目审批时审核把关不严,对风险审核部门及评审委员会揭示项目存在的风险点未予以重视,以传签的方式代替召开董事会,致使担保集团公司为9家存在重大担保风险的公司提供了贷款担保,因担保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担保集团发生代偿,代偿余额共计1.8亿余元,拖欠委托贷款3217.40万元。2010年上半年至2011年年底,被告人屠国军利用担任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安排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朱某为其提供现金共计7万元,归个人使用,事后用虚假发票在公司财务中予以报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屠国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应数罪并罚,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屠国军能够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屠国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对被告人屠国军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