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020-03-24 08:53: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毛盈超
记者近日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印发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式启动全省法院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试点意见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从施行之日起,江西全省范围内新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采用相同的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项目。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江西高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正式面向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将遵循城乡平等保护、整体全面推进、主动释明适用的原则,对2020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引发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即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江西开展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彻底改变了以前对不同户籍身份的居民认定赔偿数额差距较大的情况,真正实现了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彰显了公平正义,也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对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平等尊重的氛围。对江西省居民而言,不会再因为城乡户籍身份的差异而导致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同,赔偿标准城乡差异在江西将成为历史。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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