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梭在街头巷尾进行防疫宣传的志愿者、坚守在基层一线维护防疫秩序的工作人员……抗疫要取得最终胜利,离不开一线医护工作者与病毒争分夺秒的斗争,也离不开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所作的努力。截至3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公布五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是针对防控疫情有关人员实施的扰乱疫情防控正常工作的违法犯罪。
哪些行为属于对防控疫情有关人员实施的扰乱疫情防控正常工作的违法行为?这类行为的危害性有哪些?此类行为将会受到何种处罚?记者日前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案件承办检察官、全国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
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维护好防疫人员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疫情防控期间,一起普通的抢劫案却因为被害人的特殊身份而变得非同一般。
今年1月29日,胡某乘坐毛某驾驶的摩托车经过湖北省通城县教育局附近路段时,见付某肩挎提包在花坛内侧行走,便提出由毛某驾驶摩托车,胡某负责夺取被害人提包,抢夺财物偿还自己购买毒品的欠款。毛某未反对,并掉转摩托车行驶方向,朝付某驶去。在靠近付某后,胡某拽住付某提包肩带强行拉扯,其间与付某多次争夺,致付某倒地受伤。付某抱住提包大声呼救,胡某、毛某遂驾车逃离现场。
询问被害人时,付某提到的一个细节让通城县检察院检察官吴四兵记忆深刻。付某在基层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数日,提包内全是她之前走访摸排统计的各类表册和数据,对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至关重要。“付某告诉我们,当歹徒抢夺她的提包时,她的第一反应就是不能让包里的防疫资料丢失,于是她拼命护住了包,至于自己会不会受伤根本没有考虑。”
“这是一起抢夺转化抢劫案件,被害人付某是一名持续奋战在抗疫一线的社区工作人员,在抗疫特殊时期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吴四兵说,付某代表的是最基层的防疫工作人员,是基层最重要的抗疫力量,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就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案件发生后,通城县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公安机关重点查明作案现场有无拖拽痕迹、作案工具、被害人的伤势形成原因及财产损失等方面证据。2月4日,通城县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将胡某、毛某批准逮捕。“两名被告人曾因吸毒、盗窃受到过多次刑事处罚,在付某反抗时仍不顾付某安危拖拽付某,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仅对财物实施了暴力行为,而且对被害人人身实施了暴力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起案件还发生在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侵害的是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2月7日,通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当庭宣判二被告人犯抢劫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在全民全力投入疫情防控期间,此类严重暴力犯罪对防疫管控秩序造成了较大冲击,应当从重打击。从重从快打击侵害防疫人员的违法犯罪,对处于一线的防疫人员来说也是一种支持和鼓励。”吴四兵说。
“在村委会滋事长达5小时,疫情防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2月1日,河北省隆尧县某村干部刘某、白某在村中巡逻劝返聚集聊天村民,村民赵某对劝解不满,借故与刘某等人发生争执,后被家人拉回家中。2月2日上午,赵某再次携带尖刀和烟花弹到村委会扬言自杀闹事,一直用尖刀抵住颈部,不让任何人进入村委会办公室。公安民警到场后,赵某情绪更加激动,直至当日下午赵某被到场增援的公安特警制服。其间,大量村民长时间聚集围观议论,秩序十分混乱,严重干扰了村委会疫情防控工作。
“本案发生在隆尧县抗疫关键时期。村委会承担了多项疫情防控任务,职责使命重大。赵某在村委会办公室滋事长达5小时之久,致疫情防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社会影响非常恶劣。”隆尧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苗瑞说,赵某持刀和烟花弹以自杀相威胁,其亲属和村干部多次劝阻无效,村干部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场仍难以控制局面,如果被告人在村委会办公室密闭空间点燃烟花弹,后果将很严重。“本案不仅造成镇村干部不能正常开展防疫工作,而且还牵扯到公安警力安排使用,当时全县设置多个集中隔离留观点,都需要民警执行警戒任务,一度导致警力紧张。”
隆尧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丁晓晗告诉记者,在办理这起案件时充分考虑到赵某的行为是针对和防控疫情有关的人员所实施,给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量刑建议等多个方面均充分考虑了这个情节。“比如,在审查逮捕环节,我们认为如果不对其采取羁押措施,很有可能再次发生自伤自杀或者针对村干部等疫情防控有关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我们从快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再比如,在量刑建议上,我们也对被告人在疫情防控关键期针对疫情防控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一个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讯问赵某后,我们对其进行了教育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通过视频连线解答了赵某的咨询,通过释法说理,赵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2月10日,隆尧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2月12日,征得赵某同意后,隆尧县法院采用三方(法院、检察院、被告人)互联网视频方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赵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从严从快惩处此类行为,有力度、有速度、有温度”
“两起案件都是在疫情防控时期针对疫情防控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在特殊时期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之举,也是保护防疫工作人员,保障防疫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之举。检察机关及时有效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此类行为,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抗疫大局的站位,有力度、有速度、有温度。”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教务处处长王晓红说。
对于胡某、毛某抢劫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孙运梁认为,本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害人是防疫工作人员,从客观上讲,抢劫防疫人员财物,造成防疫工作人员人身伤害,减弱了疫情防控力量,且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比较大,理应从严处罚。“在这次疫情防控阻击战中,防疫工作人员站在最前线,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保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案被告人针对防疫工作人员实施了以驾驶车辆、强拉硬拽的方式夺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会严重影响案发地群众的安全感。检察机关案发后第一时间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证据,从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也在诉讼流程中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体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何龙也认为,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重点查明核心证据,并依法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不仅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及时维护了正常的疫情防控秩序,彰显了检察机关为疫情防控保驾护航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当下,正值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针对防疫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人员实施的抢劫犯罪不仅造成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个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而且对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顺利开展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之于普通抢劫都更为明显,应当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赵某寻衅滋事案的依法从快从严办理也给孙运梁及何龙留下了深刻印象。
“2月初,正是全国各地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全面展开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而本案被告人在村干部受政府委托采取防控措施时拒不配合,事后携带尖刀、烟花弹到村委会扬言自杀闹事,从上午8点持续到下午1点,大量村民围观聚集,现场秩序混乱,严重干扰了村委会疫情防控工作,符合刑法第293条的情形,最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孙运梁说,在疫情防控时期,一方面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其从严的一面,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疫情防控时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被告人改过自新,减少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的输入量,最大限度降低诉讼流程中病毒传播感染的风险。“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且在后续审查起诉阶段,采取视频连线等非接触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促成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很好地体现了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检察机关的积极作为。”
何龙也认为,赵某借故到村委会闹事,拒绝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提出的不得聚集聊天的防控措施,导致大量村民长时间围观议论,属于典型的“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其行为不仅破坏了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更严重妨害了村委会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主观恶性极大,应当予以严惩。“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对其从重处罚,对此类犯罪行为形成震慑,有效维护了稳定、有序的疫情防控工作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