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日前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公共场所标识不得单独使用外语,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场所,提供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应当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公共场所外语标识不规范,拒不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第五条提出,公共场所标示名称、提供信息,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使用汉字同时需要使用外语的,外语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下列公共场所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名称,提供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应急避难场所;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国际体育赛事和国际展览活动场所;国际人才社区;文化、旅游、体育等其他重要公共文化和体育场所。
违反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独使用外语标示名称、提供信息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违反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设置外语标识而未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督促其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第六条提出,外语标识的译写应当规范,符合国家和本市制定、发布的外语译写标准以及外语通常的使用习惯、国际惯例。外语标识译写不规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市、区政府外事部门的认定意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督促其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第七条提出,外语标识的内容不得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危害国家安全、尊严、荣誉或者利益的;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犯民族风俗习惯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含有歧视性内容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内容。违反本规定内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市、区政府外事部门的认定意见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市政府外事部门设立本市外语标识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外文译写规范及常用外语标识译法等,为设置、使用外语标识提供咨询、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外语标识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向市政府外事部门投诉、举报外语标识违法行为,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