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发布通告:境外入沈阳人员需集中隔离观察的,费用自理;故意隐瞒传染病接触史,追究法律责任。该通告自3月19日零时起施行。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快速扩散态势,疫情跨境流动传播的风险增大。为及时有效应对境外疫情输入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快推动复工复产和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入沈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1号)》。
据《通告》,境外入沈人员入关前须准确填写健康申明卡、入境申报表和入境登记卡,并在现场工作人员指导下有序测温。如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等异常情况,由专人引领至机场隔离室观察。在隔离室观察期间,如经进一步检查确认有发热(≥37.3℃)、咳嗽等不适症状,由市急救中心120转运车转运至定点医院诊断治疗,个人行李由机场工作人员代领并随行。
境外入沈人员如身体状况无异常,由各区、县(市)安排专车免费接到指定地点,集中组织核酸检测取样。检测期间,境外入沈人员应在原地等候检测结果。等候检测结果期间如产生食宿费用,由各区、县(市)政府承担。
境外入沈人员在核酸检测取样后,须进行为期14天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方式可区分不同情况选择居所隔离观察、单位隔离观察、入住指定宾馆集中隔离观察、自主选择宾馆隔离观察。需要集中隔离观察的,由所在区、县(市)政府指定宾馆集中隔离观察,食宿费用自理。
境外入沈人员如经沈阳市中转到省内其他市的,由沈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相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组织接回。如需当日临时住宿、次日中转的,统一入住指定宾馆,食宿费用自理。
从全国其他口岸入境不满14天、自行抵沈的有境外行程史人员,须在抵沈后1小时内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如实报告,并在自抵沈之日起一律实施隔离观察至14天期满。
中外人员入境来沈后被确诊为输入型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个人承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有商业保险的,按照商业保险合同规定支付;其他人员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通告》称,入境来沈的中外人员,应如实履行健康申报、行程史填报等信息报告责任。凡涉嫌故意隐瞒传染病接触史、故意隐瞒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隐瞒病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属地防控措施,以及其他扰乱疫情防控正常秩序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选择集中隔离观察以外方式的,隔离观察期间出现拒绝接受医学监测、隐瞒谎报病情、擅自外出等情形的,立即转送至指定宾馆集中隔离观察,食宿费用自理。引起疫情传播或造成传播风险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入境来沈人员情况,或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所在街道、社区(村),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