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当事人代表65户维权业主与法官商谈后,同意暂缓立案。
25分钟, 7件案件当庭宣判。
……
近年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审判实际,在解决群体性纠纷过程中,探索形成了“个案调判、类推适用、快审快结”的示范调判工作机制,开辟了一条高效处理系列群体性纠纷的新路径。
■合理甄选案件 打造个案精审“准确度”
“法院不仅帮我们业主讨回了公道,而且在这么短的时间就解决了问题,我代表业主们给法院的‘示范调判’做法点个赞!”当事人沈先生在接受采访时,情不自禁地称赞太仓法院为他们在解决精装修房纠纷时所采用的示范性调判工作机制。
2018年,太仓某开发商开发的小区有65名业主向法院起诉,称购买的精装修房屋卧室、客厅相比于样板房多出一根横梁,严重影响生活居住。开发商认为其展示的样板房并非样品,不应作为房屋的交付标准,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附录为准,拒绝赔偿。
承办法官王坤收到该系列纠纷后,及时进行了调查了解,全面掌握纠纷形成的相关背景起因、当事人诉求等情况后,认为该批案件的被告主体相同、诉讼请求相同、事实理由相同,具有“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快速化解,王坤积极主动地与65户业主进行商谈,建议他们推选一人作为业主代表,选定业主代表案件为示范案件进行“精细审理”及“优先调判”。其他同类案件可待示范案件裁判结果出炉后,参照该调判结果进行处理。65户业主在听取方案后,表示同意该做法,在立案庭指导下填写“群体性纠纷登记表”并暂缓立案。
太仓法院副院长陈晓凯向记者介绍,为确保个案审理过程的“精细化”达到裁判结果的“准确度”,在示范案件立案后,该院组成审判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对示范案件优先审理、精细研判。经过多次现场勘查,王坤发现房屋客厅入室一米左右处和主卧室处比样板房各多一处横梁,客厅横梁长度约1.5米,卧室呈长方形,横梁长4.09米,贯穿屋顶,对业主正常生活确有影响。针对样板房的形态可否作为精装房的交付标准,太仓法院通过法官会议制度对样板房是否作为合同的内容、开发商是否违约、卧室横梁对业主的影响大小等焦点问题进行研判,厘清审判思路,深思熟虑后明确了审理方向。
经承办法官数次调解,业主代表征求其余未立案的业主意见后,达成由开发商一次性补偿每户2万元的调解方案。而对于前期同意暂缓立案的纠纷,法院通过绿色通道快速立案,做到当即立案当即调解,兑现了高效解纷的承诺。
陈晓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们在处置群体性纠纷时,始终坚持‘规则引导、示范推导、协同疏导’的工作思路,探索出选取典型个案或少数案件先行立案、先行调判,参照其调判结果带动其他同类纠纷高效解决的‘群体性纠纷示范调判机制’,该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据悉,自2016年以来,太仓法院运用该机制妥善处理了涉及多个小区的群体性纠纷2000余件,调撤率达84.4%。
■发挥示范调判 实现类案快审“高速度”
“听说打官司既费时间又耗精力,原以为要等到春节后才能解决的事情,没想到在节前就解决了,法院推行的新审判模式效率确实高。”倪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兴奋地表示。2020年1月,倪先生等7户业主起诉至太仓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月17日上午9时30分,上述逾期交房违约金系列案件准时开庭,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王坤向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示了类案判决结果,告知其因涉案小区类似案件纠纷已处理上百起,对于示范判决已认定的共通事实,同类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简化同类证据的质证环节。9时55分,王坤当庭宣判7起案件的裁判结果。当天,业主们就拿到了裁判文书。
“我所代理的该批案件从立案受理到宣判,不到10日;从开庭到闭庭,不到半小时,庭审和结案效率非常高。”上述7户业主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峰由衷地赞叹道。王坤介绍道,在该批量案件处理过程中,将小额诉讼程序与示范性调判机制有机融合,充分运用合并审理、示范类推、当庭宣判、令状式文书、一审终审等制度、办法,以类案为示范,以快审为目标,实现了简程序不减权利,使群体性纠纷案件化解走上快车道。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要求在试点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我们作为本轮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在认真落实上级法院改革要求的基础上,在民商事审判领域重点推进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太仓法院院长吴岚介绍说,“上述7起案件的高效快速解决,既是对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改革试点的积极探索,也是集约化审理与示范性调判机制相结合新型审判模式的司法实践。”
“在审理群体性纠纷案件过程中,我们关注到群体性纠纷案件具有‘群’由‘个’带、‘面’由‘点’领的鲜明特征,但如何做到将示范案件精审后的裁判结果推导运用于解决其他类案纠纷,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问题。”王坤深有感触地说。带着困惑,太仓法院不断探索,逐渐走出了一条以繁简分流、集约化审理及示范性调判为契机,注重发挥示范调判效应,将生效调判文书确立的标准类推适用于同类案件的高速通道。
吴岚介绍,为进一步规范示范调判机制,推动群体性纠纷妥善解决,太仓法院2019年6月就出台了《关于建立群体性纠纷示范调判机制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规定,对同类案件采取“快审速调”和“简程增效”等多种路径处理,引导示范调判结果在群体性同类案件中适用,形成一案带动多案的良好法律效果。具体做法是:对于前期暂缓审理或裁定中止的案件,通过绿色通道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对于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引导其通过非诉途径协调处理,由法院审查后予以司法确认,运用司法确认提升调解成效;对于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充分利用合并审理制度,简化当事人对示范判决所认定共通事实的举证,参照已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原则和尺度进行判决,提升司法审判效率。
■注重多元解纷 构建类案化解 “多维度”
“法官,后续还有一百余户业主的逾期交房纠纷,我们与业主全部自行处理了,不需要再麻烦法院立案和开庭审理了。”某开发商的代理律师打电话告诉承办法官,在太仓法院使用示范性调判机制处理了该开发商与其中一户业主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讼后,其余业主均参照该案的处理结果自行在诉前解决了。
该起系列案件中,被告太仓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逾期交房,被一百多户业主起诉至太仓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我们发现案件类型完全相同,案情本身也不复杂,但因原告方人数众多,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无果,双方矛盾较大。”该院副院长龚红星介绍道。为妥善处理案件和节约司法资源,该院决定启动示范调判机制,选取其中一起案件作为示范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受理。
太仓法院通过多次开庭审理和庭外调查,查清了开发商延期停工的原因,并据此提出了双方均接受的调解方案,调解解决了示范案件。上述示范案件调解后,该院通过法院信息平台以及业主的微信群向业主传达了法院处理结果,同时要求开发商也在物业公司处张贴调解结果。看到法院的处理方案后,未起诉的业主们有的自行与开发商协商一致,有的在社区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和解方案,一百余起纠纷没有通过法院,就都自行处理完毕了。
太仓法院在探索推进群体性纠纷示范调判机制的过程中,还以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法院调解室为基础,建立覆盖劳动争议、建设工程、物业、医患、道赔等类型案件的“1+x”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
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离不开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太仓法院长期致力于通过强化诉源治理体系、探索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共建共享共治来实现纠纷化解的“百花齐放”。太仓法院《关于建立群体性纠纷示范调判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针对示范案件的处理结果,由分管院长、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庭等负责人组成群体性纠纷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通过联络或代表机制及时将案件结果告知其他未起诉的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建议政法委牵头由政府相关部门、基层组织根据裁判尺度通过非诉途径处置其他纠纷。
“太仓法院在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过程中,针对群体性纠纷新情况、新特点,探索建立示范调判机制,是贯彻‘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创新举措,满足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为防止社会矛盾纠纷的扩大,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在太仓法院召开的示范性调判工作机制新闻发布会上纷纷称赞。
吴岚介绍,太仓处于长三角地区,靠近上海,经济发达,案件数量随着经济发展高速增长,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人民群众对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要求。人民法院作为矛盾化解的主力军,需要在践行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道路上不断探索,需要不断发展、创新多元化解纠纷的外延和内涵,需要提升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把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