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
2020-03-10 16:37: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长鹏
 

  惩罚性赔偿是指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在承担正常的赔偿责任外,要求其承担超过消费数额数倍的赔偿责任。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不仅要使受害消费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到补偿,还要让经营者对其欺诈经营行为承担更大的责任,付出更大的代价,从而对其产生惩罚作用,并威慑、警告其他经营者,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涉及到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多集中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较为常见的惩罚性赔偿有“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除食品安全领域以外的消费者权益纠纷,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大多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规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作出限制,以防止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随意性。在商品和服务方面,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构成消费欺诈。在食品领域,对于食品生产者来说,只要生产出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就应承担责任;对食品销售者来说,则必须以“明知”前提,其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法官提醒,生产者和经营者要规范生产、诚信经营,不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产品,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切勿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知名商家更要有品牌意识,用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维护好自己的品牌形象和信誉。消费者要有科学理性的消费理念,勿过于轻信宣传,尤其购买大宗商品、服务或食品时,仔细核实商品来源,详细了解售后服务,留存相关购物凭证,一旦发生争议,亦要理性维权。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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