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程度上说,一部文明史就是人类与疾疫即各类传染病斗争的历史,中国历史亦不例外。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古代最为辉煌的唐朝289年历史中,至少发生过49次不同范围的疾疫,平均5.9年一次。但这些疾疫的发生,并没有阻挡唐朝走向盛世的步伐。唐朝在应对疾疫问题上之所以取得不俗战绩,与依法治疫密不可分。
完善医疗机构
《唐律疏议》《唐六典》等综合法典中有大量涉及医疗问题的条文,玄宗开元年间更是制定了专门的医疗管理法规《医疾令》,以加强疾疫的预防和控制。
唐朝中央和地方都设有专门的医疗机构。中央医疗机构主要承担管理职责,地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执行,二者共同构成官方医疗救助单位的主体,是唐朝疾疫防控的主力军。
中央医疗机构主要有太常寺下属的太医署、殿中省下属的尚药局、太子东宫下属的药藏局。太医署负责管理全国医疗卫生工作,同时为朝廷百官、京师禁军、宫人奴婢等提供医疗服务。
作为唐朝规模最大的医疗机构,太医署设有太医令(从七品下)2人、太医丞(从八品下)2人、医监(从八品下)4人、医正(从九品下)8人,加上医师、医工、药师等,共有编制员额341人。太医署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岁给药以防民疾”,《医疾令》中对此职责有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即“诸太医署每岁常合伤寒、时气、疟、痢、伤中金创之药,以备人之疾病者”。太医署要研发制造各类药品,以便在出现伤寒、时气、疟疾、痢疾等疫情时,能够迅速下拨医药物资,及时全面救治病患。
太医署之外,尚药局主要为皇帝诊疗服务,药藏局主要负责太子医疗事务。尚药局、药藏局服务对象虽较为单一明确,但同样负有处置疾疫职责。遇到突发疾疫时,尚药局、药藏局在太医署的统一调度下,亦可参与到疾疫防控工作中。
唐朝地方各州都设有官方医疗机构,主要工作人员为医学博士、医学助教、医学生。根据州内人口多寡,各州医务人员编制员额为12人至22人不等。《医疾令》规定各州医学博士、助教要为当地百姓和驻军提供各类医疗服务,“诸镇戍、防人以上有疾患者,州量遣医师救疗”。
在疾疫防控方面,《医疾令》明确各州“每年申省,下太常寺,量给伤寒、时气、疟痢、疮肿等药,贮库安置”,每年向尚书省提交疾疫防治药物需求报告,尚书省批准后下发太医署执行。太医署根据药物储备和各州具体情况,酌情下拨用于治疗伤寒、时气、疟痢等疾疫和常见病的药物,存放于各州药库。如果“诸州于当土所出,有药草堪疗疾者,量差杂职、防人,随时收采,豫合伤寒、时气、疟痢、疮肿等药。部内百姓有疾患者,随须给之。”各州当地特产药草能够治疗疾疫的,要派人及时采摘炮制,提前置备各类防疫药物,随时根据需要发放给罹患疾疫的百姓,减少从中央运送药物到地方的时间,提高救治效率。
《医疾令》规定,各州医疗机构中的医学生在学业期满后,亦可在医学博士、助教的指导下,参与疾疫防治,“学生习业早成,堪疗疾者,即于管内分番巡行,有疾患之处,随即救疗”。救治成效还要登记造册,计入本人档案,“效与无效,皆录为薄,年终考校”,年底统一进行考核。“频经无效者,斟量决罚”,医学生在治疗工作中出现失误、效果不佳者,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罚。
从这些法令规定中可以看出,唐朝的医疗机构既服务朝廷百官、京师百姓,也兼顾地方州县的医疗需求,其设置不仅比秦汉魏晋南北朝更为完善科学,在当时世界上也是首屈一指的,从而为在疫情爆发时提供及时的救助工作、采取高效的防疫治疫措施提供了组织保障和法令依据。
厉行防治法令
唐朝爆发疾疫时,朝廷采取的首要措施,一般是以皇帝下发临时性法令即诏敕的形式遣医送药,由太医署组建专业化医疗团队,赴疫区开展救治工作。毕竟相较于当时的地方州县,长安的医疗体系更为完备,太医署医官的医术更为精湛。只有朝廷直接调度疾疫防控,才能在疫情的最开始就迅速切断传染源。
唐太宗贞观十年,“关内、河东疾疫”,关内道、河东道发生疾疫。当时唐朝划分为十道,这次疾疫覆盖了全国20%以上的土地和人口。太宗忧心如焚,“命医赉药疗之”,下令派遣朝廷医官携带医疗物资,赴各州县医治感染百姓,疫情很快得到控制。
贞观十五年三月,泽州发生疾疫。第二年夏天,“谷、泾、徐、戴、虢五州疫”,谷州,泾州、徐州、戴州、虢州几乎同时发生大面积疾疫,“死人甚多”。太宗的主要举措仍然是“遣医就疗”,由中央朝廷统一派遣医官到地方组织医疗救治,同时颁布了“遣赐医药”的法令,即由地方官配合朝廷医官,免费向百姓发放医药物资,使病患得到最大程度的及时救治。在唐朝后来多次的疾疫防治中,都可以看到朝廷专业救援力量的身影。
在发挥官方救援队伍主导作用的同时,唐朝还充分调动民间医学力量的积极性。虽然唐朝的医疗机构无论是纵向与之前朝代相比,还是横向与当时世界上其他国家对比,都是先进的,但相对于庞大的人口基数,其医疗资源仍然严重不足。根据有关学者研究,当时长安地区每千人平均拥有医师仅0.33人至0.5人,地方州县更是大约每18000人至22000人才拥有医师一人。
在这样人口与医师比例极低情况下,民间“赤脚医生”的力量就迫切需要及时补充到官方医疗队伍中去。《医疾令》规定,“若医师不足,军人百姓内有解医术者,随便遣疗”,在疫情大规模爆发的情况下,官方医疗机构人手力量不足时,可以从军队、百姓中抽调通晓医术之人参与官府组织的救治工作。
在疫情防控中,需要及时掩埋因感染疾疫去世的百姓遗体,防止疾疫蔓延。根据唐朝法令,对于因疾疫去世的病人,由官府统一掩埋或赐给棺木。唐高宗永淳元年六月,长安所在的关中地区发生疾疫,“死者枕藉于路”,高宗下发诏令,要求“所在官司埋瘗”。唐玄宗天宝元年三月,还专门颁布《埋瘗暴露骸骨敕》,要求各地官府对“家遭疾疫,因此致死”者统一收葬。唐代宗宝应元年,“杭越间疾疫颇甚”,苏杭吴越一带疾疫流行,甚至“户有死绝”,代宗下发《恤民敕》,“仍令州县埋瘗”。这些掩埋法令,几乎贯穿了从唐初到唐末全部时期。
疾疫的发生和防治,不仅是对医疗卫生体系的考验,更是对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的冲击。唐朝在做好病患治疗的同时,还及时颁布一系列调拨粮食、蠲免赋税的法令,以保障疫区百姓基本生活,为经济生活恢复创造良好的依法治疫环境。唐文宗大和六年,“杭州八县灾疫”,文宗在紧急调拨七万石粮米赈济的同时,还下发减税诏令,“一家如有口累疫死一半者,量事与本户税钱三分中减一分;死一半已上者,与减一半本户税”。唐武宗开成五年,河北、河南、淮南、浙东、福建发生疾疫,朝廷“除其徭”。唐宣宗大中六年,江淮疾疫,朝廷下令在征收“两税”时,“量百姓疾疫处,各委逐州准分数于上供留州留使三色钱内均摊放免”。
除此之外,唐朝在疾疫防控中颁布的法令还有很多,比如设置单独医疗机构,对患病百姓进行隔离和集中治疗,很多寺院都被用来作为收容救治场所;朝廷出面开办具有慈善机构萌芽性质的病坊收治贫病百姓,鼓励民间自发的救助行为;指示各地宣讲《新修本草》等医书中的医学知识,推广《广济方》《广利方》等中医药方,大力打击巫术迷信等等。
靠着《唐律疏议》《唐六典》《医疾令》等对医疗机构职权的法律保障和在疫情防治中出台及时、落实有力的法令举措,唐朝虽然疾疫发生次数较多,但历次疫情范围均被严格控制在数个州之内,避免了向其他地区的蔓延,在289年中没有发生一起蔓延全国的疫情。
沉舟侧畔,千帆竞发而过;病树前头,万木葱茏而春。历史在给我们以深刻启迪的同时,亦昭示了充满希望的未来。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