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2020-02-29 09:28: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鑫 陈丽华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文明确,今年2月1日起,在全市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工作,即在成都辖区内,侵权行为发生在2月1日以后(含当日)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将适用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具体而言,2月1日以后,成都辖区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记者了解到,与其他试点法院不同,成都法院这次试点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试点案件范围广,为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二是适用标准更为灵活,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外省赔偿权利人能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统计数据高于四川省标准的,上述赔偿项目则还可以其当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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