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强调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对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实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对确保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利益最大化具有重要作用。疫情期间应急物资紧缺,多地法院创新破产审判新思路,积极恢复债务人营业,既实现了企业拯救又缓解了应急物资的短缺。
一、债务人“破产不停产”立法分析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债务人“破产不停产”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继续营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后破产管理人可以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并且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立法允许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继续营业,对盘活债务人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作用,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二是进入重整程序后的继续营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赋予债务人及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债务人重整申请权,为最大限度地挽救企业,并赋予债务人及其大股东清算转重整程序申请权。为了确保企业继续营业,促进重整的成功,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对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进行了限制,并且允许债务人为了营业借款而提供担保,同时在第七十六条对权利人取回权,第七十七条对债务人出资人的投资收益分配请求权进行了限制。该规定有效贯彻了破产法“债务人拯救主义”理念,避免了债务人破产清算,实现了私权保护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二、疫情期间债务人“破产不停产”完善建议
疫情期间债务人继续营业涉及利益主体众多、问题复杂,确保债务人继续营业应转变破产审判理念,需要人民法院、政府部门、破产管理人等协同努力。
第一,转变破产审判理念。破产制度设计之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公平清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自由主义逐渐向国家干预主义模式过渡,“企业拯救主义”逐渐成为破产法改革的趋势,破产法立法目的逐渐从债权人本位向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平衡本位再到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利益并重本位转变。我国1986年破产法(试行)并未对债务人继续营业进行规定,虽然规定了整顿制度,但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无法满足拯救企业再生之需。2006年破产法贯彻“企业拯救主义”立法理念,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继续营业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八章规定了重整制度。疫情期间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积极贯彻“企业拯救主义”理念、倡导“破产不停产”新思维,在注重债权人利益保障的同时注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调动好、配置好、协同好债务人资源,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务人资源重新配置、企业再生,最大限度释放破产审判价值,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中的支撑作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二,建立和完善府院联动机制。疫情期间债务人恢复营业是一项社会外部性极强的工作,除要依照破产法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还需政府解决的与债务人恢复营业相关的问题,如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这就决定了债务人恢复营业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具体措施如下:一是明确参与主体,落实责任人。鉴于疫情防治特殊性,府院联动应当由法院、卫生管理部门、疾控中心、发改委、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等部门参与。并要求各部门指定1至2名负责人作为具体事务的执行联系人,由法院分管院领导担任总负责人,负责处理协调具体事务。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搭建府院联动信息共享平台;人民法院应及时传递破产审判工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经营范围、债务情况、资产情况、营业情况等信息;政府部门应及时传递疫情应急物资、专项资金、疫情防控政策等信息。此外,人民法院应加强典型案例的解读汇编,总结经验做法,传递至各部门学习。三是建立紧急联席会议制度。应急物资紧缺需要债务人快速复产营业,需要法院、政府、管理人等协同发力。紧急联席会议除应由法院、政府部门参与外,还应邀请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代表等一同参与。紧急联席会议应着重协调各方利益,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利益,充分论证债务人恢复营业的可行性,并着力解决债务人恢复营业存在的障碍。
第三,增强破产管理人社会责任感,提高业务能力。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在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时期,生产应急物资的企业有义务配合政府抗击疫情。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全部交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在疫情暴发时,管理人应依照破产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治救援工作,提高社会责任感。此外,破产管理人应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全面、准确掌握债务人资产状态、生产经营条件,时刻关注政府疫情防治政策措施及动态。在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的同时提高对市场的敏锐度,积极发掘市场需求,提高债务人资源与社会资源的整合能力。综合衡量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利益,在疫情特殊时期,在确保不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的情况下,快速、科学起草债务人营业计划,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寻找债务人的投资人、合作伙伴,积极促进债务人继续营业。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