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中院对王四华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2020-02-24 14:35:13
 

    中国法院网讯 (黄文杰)   2020年2月21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宁都县委原书记王四华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四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王四华受贿所得财物人民币961.9796万元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王四华利用担任万安县县长、宁都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人事任免、企业经营、工程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陈某某等41人人民币641.5211万元、美元27.5万元、港币2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27.04万元的翡翠手镯、金条等贵重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961.9796万元。

  鹰潭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四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1.97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四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当庭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追缴,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四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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