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哄抬物价行为 稳定疫期市场秩序
2020-02-13 16:04: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静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各地对口罩、消毒用品等的需求量激增,对日常生活用品的采购量也增加。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却动起了“歪脑筋”,有的商户在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以交通封锁、进价高等为幌子,捏造涨价信息,将平均售价为3元/瓶的消毒液,抬高至8元/瓶销售;有的商户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散步涨价信息,哄抬蔬菜价格;有的商家囤积居奇,导致一些商品在一定区域内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在疫期防控期,这些哄抬物价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众心理紧张,必须予以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这些行为包括:(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对于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作出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各类防疫用品及群众日常生活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20年2月1日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价格违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和查处,提供了指导。

  当然,如果情节严重,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当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开始了重拳惩治,希望所有经营者能够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共同为疫情防控工作出一份力。市民如果发现经营者哄抬物价、不明标价等行为,亦可通过12315平台及时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马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