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

彰显我国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

2020-01-23 09:20: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姜伟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系统总结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强调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实践充分证明,没有有效的国家治理能力,再强的制度优势也难以发挥作用。只有国家治理效能的全面提升才能彰显制度的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从新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看,中国共产党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建设格局中,人民法院承担着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的审判职能。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工作取得巨大进步,在诉讼服务、司法公开、智慧法院建设等领域形成了中国模式,创造了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这证明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治理能力,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

  2019年6月,周强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南昌)上提出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提出形成符合中国国情、体现司法规律、引领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的重大意义。一站式建设将多元解纷与诉讼服务一体推动,体现了寓社会治理和化解纠纷于诉讼服务之中的工作思路,对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优越性,增强社会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刚刚闭幕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周强院长强调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要求“以点带面深入推进全国法院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如期实现目标任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基层是社会矛盾集中的前沿,是社会治理的深厚基础和重要支撑,基层社会治理成效是国家治理效能的直接体现。《决定》强调“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又处于密切联系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如何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司法为民效能,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法院在新时代的重大课题。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战略部署,为彰显我国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加快推进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依靠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优势,建立健全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体系,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从化讼止争向少讼无讼转变。没有纠纷就没有诉讼。基层是产生矛盾纠纷的源头,也是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主体。《决定》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要把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保证,充分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优势,主动将人民法院纠纷化解工作融入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确保各调处机制协同联动、无缝衔接,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化解矛盾。江苏、四川等地基层法院依靠党委领导,开展诉源治理,推动无讼乡村(社区)建设,将万人成诉率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实现人民法院案件量连续下降,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升。北京、云南等地法院对于征地拆迁、房屋买卖、金融借款引发的涉众型纠纷,建立党委领导下的一盘棋化解机制,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良好局面,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探索更多依靠党组织就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途径和办法。从地方实践看,福建、江西等地法院在村委会、居委会设立视频调解室,将村支书等党员干部纳入法院特邀调解员队伍,既调动了基层党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力,又形成了各方力量协调行动的合力,最大限度提升化解矛盾纠纷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整体效能,把问题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促进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实质性化解。

  二是依靠人民当家作主的优势,完善各方力量参与的多元解纷机制,促进纠纷化解从法院单打独斗向社会联动共治转变。基层治理的难点在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仅靠人民法院定分止争,不仅难以有效办理,也难以息诉罢访。《决定》强调,“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要求“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的主体是人民,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调动各界力量,充分释放各类主体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治理创新的热情。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健全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分层次、多途径、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使人民群众成为社会治理最广参与者、最大受益者、最终评判者。人民法院作为重要解纷主体,有责任、有条件积极主动对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推动联调联动、多元化解,形成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融合发力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格局。在互联网时代,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搭建“综合性”调解工作平台,在线链接各类调解资源,形成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解纷格局。目前,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已经入驻特邀调解组织2.9万家、特邀调解员10.1万人。日调解量从2019年年初的几十件,增长到现在的5000余件,调解成功率60%左右。浙江、江西、辽宁、海南等地调解成功率超过80%。要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尊重民意、汇聚民智、凝聚民力贯穿到人民法院多元解纷工作之中,坚持“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既要依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搭建群众参与解纷平台,完善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制度,引入各行各业、各类群体参与调解,为人民群众提供菜单式调解服务;又要深入群众,走到人民群众当中去,通过“一乡(镇)一法庭”“一村一法官”“社区法官工作室”等形式,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建立健全“群众需要、法官报到,群众说事、法官说法”工作机制,让群众把事说透,由法官将法讲明,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三是依靠全面依法治国的优势,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保障作用,促进人民群众反映诉求从“信访”向“信法”转变。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根本保障。《决定》要求,“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牢固树立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发挥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通过巡回审判、送法上门、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对基层自治组织的培训指导力度,引导全体人民树立法治思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提升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依法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把诉讼服务中心打造成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在开展诉讼服务过程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对于利益纠纷,引导人们依据法律判断是非,按照程序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履行义务,努力使全民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习惯,进一步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

  四是依靠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优势,创新便民利民诉讼服务机制,促进服务模式由接待大厅现场服务向普惠精准的全业务、全时空服务体系转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将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决定》强调,“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求“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我国人口众多,各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平衡。要让司法服务惠及更多群众,必须坚持统一性与差异化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法院司法为民实践要顺应时代潮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增强诉讼服务集成水平,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全面推进诉讼服务资源整合,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诉讼服务平台,实现一个入口服务群众,畅通立体化诉讼服务渠道,加强诉讼服务集成建设,提供多元解纷、登记立案、分调裁审、审判执行辅助、巡回审判、涉诉信访等全方位服务。目前,全国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基本实现全覆盖,各项诉讼服务功能也基本集成到中国移动微法院,让诉讼服务“家里办”“掌上办”。打造自助服务实体店,让诉讼服务全年无休,24小时不打烊。同时,又要立足实际,提供现场服务、语音服务,为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提供诉讼辅导、法律援助,向有困难的群众提供诉讼费缓、减、免等司法救助,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提供双语服务。大力推行跨域立案服务,建立就近起诉新模式,为不会、不便使用网络的群众提供异地立案服务。目前,全国中基层法院全面为当事人提供三类案件的跨域立案服务。2019年7月至12月,提供跨域立案服务超过4万件,单日最高立案量近600件。通过“厅网线巡”立体化的诉讼服务渠道,多样化的诉讼服务方式,做到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最大限度消除当事人诉讼不便,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五是依靠改革创新的优势,构建中国特色多层次诉讼程序,促进审判方式从固定模式向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转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决定》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繁简分流,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是满足群众简便、快捷、低成本解纷需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重大举措。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从诉讼制度和机制层面为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提供法律依据。要以此为基础,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将诉讼服务中心打造成定分止争“门诊部”。搭建类型多样的调解工作室、视频调解室,建立速裁法庭,配备调解速裁团队,促进诉调对接实质化,实现一个团队一体办理,对简单案件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快速解纷。加大案件繁简分流力度,推进诉讼程序简捷化,综合运用小额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等多层次诉讼程序,依托系统分流、要素识别、文书自动生成等信息化手段,从简从快办理案件,实现由少数法官办理多数简单案件,多数法官办理少数疑难案件的工作新格局,简案快办、难案精审,让更多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

  六是依靠全国一盘棋的优势,不断完善“一网统管”诉讼服务平台,促进诉讼服务由条块分割的工作格局向融合互动的公共法律服务格局转变。《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科技支撑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资源整合、融合发展,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通过整合各类资源,突破区域、部门和层级信息壁垒,形成内外贯通、上下互联的跨区域、跨部门、多层次的“一网统管”诉讼服务大平台,纵向联通四级法院,实现对全国法院多元解纷、立案服务、审判辅助、分调裁审、涉诉信访等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大数据分析和效果自动评估;横向联通各类调解组织,便于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开展业务指导,极大激发其他解纷主体活力,切实增强多元解纷效能,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辅助科学决策、促进智慧治理。浙江省于2017年率先在全国推出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平台),这是集咨询、评估、调解、仲裁、诉讼五大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社会化解纷服务共享平台,形成4万余人的在线调解队伍。通过将家事纠纷、物业、商会等行业性调解组织纳入ODR平台,在当事人立案后,根据“合法、自愿”原则,法院依据矛盾纠纷类型,将案件移送至相关行业性调委会调解,让专业人做专业事,快速推动行业纠纷有效化解。即使当事双方远在千里之外,也可以通过ODR平台实现远程在线调解,通过电子签名签订调解协议,及时得到司法确认。截至目前,ODR平台注册用户超过100万人,受理在线申请调解案件超过60万件,调解成功率89%。2018年,浙江法院收案增幅由2017年的11.4%下降至3.4%;2019年,全省法院收案量168.6万件,同比下降4.6%,为近10年来首次收案量负增长。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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