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相关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此,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从政治站位来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人民法院应当站在事业发展全局高度,将委派调解机制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进程中推进。委派调解机制是诉讼之外的重要解纷渠道,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重要改革措施,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
二是从改革的系统性来看,委派调解机制改革是“以小切口实现大效应”的一项改革。特邀调解制度包含立案前的委派调解和立案后的委托调解,两者同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内容。委派调解机制对上依托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对下承接着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在整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有重要位置。完善委派调解机制,从小切口打通改革难点,确保改革举措系统、协同推进,不断健全多元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
三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的解纷需求。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有限的司法供给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亟需进一步细化完善委派调解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低成本、高质效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各地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委派调解制度优势,积极吸纳多方力量参与到矛盾纠纷化解中来,涌现出许多好经验、好做法。最高人民法院系统总结改革经验,出台关于委派调解的指导性意见,固化改革成果,开拓委派调解新的工作局面。
问:《意见》在加大委派调解力度明确调解案件范围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加大委派调解力度,依法扩大案件范围。对于涉及民生利益的纠纷,只要适宜调解的,在自愿原则前提下,都可以进行委派调解。对于依法不适宜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案件,不得进行委派调解。充分发挥调解高效、便民、低成本的优势。二是发挥示范性调解的作用,提升批量案件的化解效率。《意见》要求各人民法院充分立足审判职能,对于案件主体相似、案件要素近似、法律关系近似的案件,发挥调解结果、裁判结果的示范作用,向当事人提供合理的结果预期,助力高效、批量化解纠纷。三是注重专业力量,提升专业调解水平。发挥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的专业优势和机制优势,支持行政机关积极化解纠纷。发挥行业、专业组织、公证机构、鉴定机构、有关专家的专业优势,破解委派调解中的专业性瓶颈,提升委派调解的专业水平。
问:《意见》在规范委派调解行为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了法院的引导告知义务。对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应当通过签署《委派调解告知书》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委派调解的优势、程序、法律效力、诉讼费减免等相关事宜,确保法院履行告知义务的正式性和严肃性。对于当事人阅读书面告知书有困难的,还应当以口头方式告知,充分保障当事人对委派调解的知情权和决定权。二是规范调解流程。明确了编立“诉前调”字号,这与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最高法院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现行做法保持一致,也符合各地法院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三是明确了出现管辖权争议时的处理方法。作出委派调解意味着该法院已经接受案件材料并通过非诉讼方式处理该纠纷,案件已经纳入了公权力的受理范围,出于管辖安定的角度考虑,接收案件材料并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同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问:《意见》在完善委派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调解与诉讼衔接分为调解成功和调解不成功两种情形。调解成功情况下,可以选择通过申请司法确认来完成诉调衔接;调解不成功,则是通过出具结案报告将案件移交诉讼程序来完成诉调对接。《意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申请司法确认案件“谁委派、谁确认”的原则,即由委派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既可以促使作出委派的法院对案件承担后续的工作责任,也有利于法院查明案情,依法对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二是对于终止调解的案件,明确采用结案报告的方式来完成诉调衔接。接受调解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出具调解结案报告,与调解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委托法院。《意见》明确了结案报告的具体内容,对于规范诉调对接机制、提高调解质量有促进作用。三是明确了诉讼和调解之间的材料衔接。调解过程中的材料符合“明确告知当事人、经当事人同意、经人民法院审查”三项要求后可以作为诉讼材料使用。这样避免调解不成导致所有工作“推倒重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问:《意见》如何保障委派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答:《意见》规定了依法调解原则、自愿调解原则、依程序调解原则是委派调解的重要原则。第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首先要保障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主动告知的义务,对于不同意调解的当事人在《委派调解告知书》上签署明确意见后,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调解。第二,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快速转入审判程序,不得拖沓时间增加当事人的诉累。第三,通过畅通流程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真正发挥委派调解便捷高效的优势。第四,通过惩戒滥用权利给他人造成负担的当事人、对不诚信的调解行为予以相应的惩罚,来保障诚实诉讼、诚信调解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有效抑制非理性诉讼的发生,实现当事人解纷成本与权利保障的双赢。
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为委派调解提供司法保障?
答:委派调解不是法院把案件委托出去就“甩手不管”,而是立足审判职能,继续提供多方位司法指引和保障的纠纷化解方式。考虑到当前社会调解组织发展不够成熟、当事人对调解方式的信任度较低、社会诚信水平总体不高的现实状况,委派调解的发展需要人民法院提供司法保障。《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委派调解中的司法保障予以规定。一是明确司法保障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立足于国家审判权,发挥其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二是强调司法保障的对象是法院外的调解组织。人民法院通过司法保障来满足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综合治理中心、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以及其他接受委派的调解组织在矛盾化解过程中的司法需求,培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最终有效担负起应有的制度功能;三是司法保障的方式体现在制度安排、程序设计、具体措施等不同层面。人民法院通过指派法官指导委派调解工作,对调解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从特邀调解名册中移除无法胜任职务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