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培训案例教学精品课程征集公告

2020-01-22 08:54:09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培养锻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法院队伍,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法官培训条例》《2019-2023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关于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大力开展案例教学的要求,深化法官教育培训教学改革,着力加强精品课程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征集法官培训案例教学精品课程。

  一、征集原则

  (一)政治性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司法能力为重点,坚持政治统领、服务大局,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更加深入,系统权威进教材、生动有效进课堂、刻骨铭心进头脑,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学深悟透做实、真学真信真用。

  (二)科学性

  坚持按需施教、精准培训,坚持分类分级、全员培训,坚持严格管理、统一规范,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全面深化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全面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全面提高法院干警能力素质,加快推进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实践性

  能够较好地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结合国情,尤其是结合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联系学员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以求真正解决学员对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所存在的疑惑,切实发挥理论教育、培训干部的作用。

  二、申报要求

  (一)授课人要求

  课程授课人应为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层职务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在法律实务领域表现优秀。

  (二)申报程序

  1.本次征集活动将以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个人申报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2.申报人需按照《课程申报表》所列的课程范围申报课程,完整填写《课程申报表》

  3.申报人所在单位需对课程进行审查,确保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政治方向正确,符合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的各项要求,并填写《课程审查证明》

  (三)报送要求

  申报时,每位授课人申报课程最多不超过5讲。

  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案例教学精品课程申报表

  2.教学案例、课程大纲、讲义(PPT、视频或音频材料)

  3.课程审查证明

  4.推荐材料或获奖证明(自选)

  三、评审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案例教学精品课程进行评审,评审时间为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0日。

  四、奖项设置

  本次拟征集案例教学精品课程50讲。其中一等奖10名,每讲奖励10000元;二等奖15名,每讲奖励6000元;三等奖25名,每讲奖励3000元。

  五、报送期限及方式

  报送期限: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17:00前。请将前述全部申报材料原件邮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11号邮政编码:100070电子邮箱:sfalyjy 126.com)。

  六、联系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杨晓琰电话:67559350

  吴婷芳电话:67559677

  

  附件:《法官培训案例教学课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0年1月2日


  法官培训案例教学课程规范(试行)

  (2020年1月)

  第一条【适用范围】法官培训案例教学,是指以典型案例为基础,授课教师结合法律规范和审判实务,组织学员对案例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选择等问题展开分析讨论的互动式教学方法。

  第二条【授课模式】法官培训案例教学的授课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案释法和以法释案授课模式。

  案例授课按照以案释法的模式展开的,教师主要是以具体的案例情境讲授抽象的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

  案例授课按照以法释案的模式展开的,教师应当归纳提炼出典型案例涉及的所有实体法与诉讼法问题,一并予以阐明和解释。

  第三条【案例库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规划建设法官培训案例库,为法官培训案例教学提供案例材料支撑。法官培训案例库建设和培训案例遴选应当贴近一线法官办案实务,贴近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

  第四条【课程结构】法官培训案例教学的课程结构,由教学案例选编、案例材料呈现、学员研析案例、集体研讨案例及授课教师讲评等阶段组成。

  第五条【案例选编】教学案例选编阶段,应当在案例教学课程展开之前完成。授课教师应当在课前结合审判实务中的真实情境或事件挑选案例或者改编案例,列出所涉案例中具有针对性、典型性的法律问题,制作完成供学员研读的案例材料。

  在国家法官学院及分院举办的法官培训班课程中实施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材料可以从国家法官学院编写的案例成果出版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库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案例中选用。

  第六条【案例呈现】在法官培训案例教学授课过程中,教师可以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融媒体等多种手段,综合利用板书、投影、幻灯机等各种辅助设施向参训学员呈现案例材料。

  第七条【个人研析】实施案例教学,应当鼓励参训学员个人积极研读、分析案例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选择等问题,学员个人研读分析案例一般应当在集体学习讨论之前完成。

  学员个人研析案例活动,可以由授课教师组织在课堂内进行,也可以由学员自我组织在课堂外进行。

  第八条【集体研讨】在学员集体研讨案例阶段,教师应当根据授课需要,组织、引导学员集体研读、分析讨论案例材料,归纳法律适用规则。授课教师可以将学员划分小组,提出拟讨论的问题。学员以小组为单位讨论案例、互相交流,初步形成对案例所涉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者处理规则。参训学员可以个人自由发言、互动讨论,或者以学员小组为单位选派代表,在课堂上发表本小组对于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教师讲评】在授课教师讲评阶段,授课教师对学员的案例分析和法律释义进行概括总结,对学员或学员代表的发言,紧密结合案例材料进行法律观点评析或提出审判实务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阐明法理、拾遗补缺及延伸拓展,以达到解决实务问题和启迪法律思维的教学目标。

  第十条【案例报告】案例教学课程结束后,各小组通过课上交流及教师讲授,可以小组为单位形成案例研讨的书面报告,以此作为培训考核的方式。

  第十一条【教学指导】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健全机制归口指导法官培训案例教学工作,在实施案例教学工作中如有本规范未明确事项,可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协调指导。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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