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搭建“四类案件”信息化监管平台提升审判质效
有效发挥院庭长监管职责是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9年初,河北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试行)》,明确院庭长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使院庭长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责任制要求,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河北高院研发“四类案件”监管平台,制定“‘四类案件’识别规则”,通过对“四类案件”具体监督管理,有效实现院庭长监管自动标识、领导监管、主审反馈、流程公开。
一、统一监管规则实现大数据有序监管
“四类案件”监管平台实现对重大敏感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建立结构化识别规则库,将“四类案件”细化为4条涉众涉稳案件识别规则、15条疑难复杂案件识别规则、6条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案件识别规则、以及2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识别规则,每一项又逐级细分,形成229项涵盖了重大敏感、合议分歧、发回改判、长期未结、破产涉外、信访申诉、纪检投诉、“两委”关注、媒体关注、关联案件、涉众系列案、疑似虚假诉讼、涉及特殊主体等案件,全省各法院还可结合自身实际,添加自定义识别规则,实现了识别规则本地化、具体化、统一化,促使院庭长监管有序开展。
二、完善自动标记系统实现人机对话模式强制监管
构建“以自动识别为主、以人工甄别为辅”的“四类案件”人机对话监管模式。一是自动标记提请监管。将“四类案件识别规则库”嵌入监管平台,凡匹配规则库中自动识别规则的案件,系统自动提起监管。二是引入第三方标记。即引入纪检、信访、办公室等非办案部门,分别根据工作中接到的违纪举报、涉诉信访、大法官留言等外部线索在监管平台上标记案件,提请监管。三是多系统融合对接。按照易操作、易管理原则,监管平台和立案、办案、电子卷宗、信访等平台无缝对接,在监管平台即可实现查看案件详情和电子卷宗,在线发表监管意见。以石家庄中院为例,2019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共有1024件案件被标记提请监管,其中862件系平台自动标记监管,占全部标记监管数的84.2%;63件系院庭长发现并提起监管,占比6.2%;82件系承办法官主动标记提起监管,占比8%;2件系立案庭提请监管,占比0.2%;15件系第三方(非办案部门)发现并提请监管,占比1.5%。
三、推行监管过程全面留痕实现有效流程管控
为了使审判活动责任明确,以石家庄中院为试点,推行监管过程留痕。一是明确多角色责任。平台设置院长、庭长、立案、办案、审管办、纪检、信访、宣传、办公室等九种角色,可对“四类案件”进行立、审、执全流程和全方位的监管。二是监管过程留痕。建立监管痕迹库,将识别标记、提出意见、反馈结果、流程审批等每一步操作的主体、内容、时间都记录在库,并予以公示,全程留痕,公开透明。三是结案扎口管理。被标记监管的案件只有院庭长发表了监管意见,承办法官反馈了监管意见,才能通过结案申请,保证“每一件被监管案件有人管,每一条监管意见有回音”。
四、打造监管平台提升全省审判质效
2015年“四类案件”监管平台由沧州中院试点研发应用,被列为当年十大司法改革案例,后经石家庄中院等进行功能完善、系统升级,目前正在全省法院推广应用,在加强院庭长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以石家庄为例,2019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共有1024件案件被标记提请监管,该院一审案件被发回重审率从去年同期的17.57%降至5.43%,下降了12.14个百分点;三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全部清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显著上升;促进了专业法官会议机制运行,全市法院上半年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案件594次,较去年同期增长57.07%。
对“四类案件”的有效监督发挥了提升全省法院审判质效的作用。2019年前三季度,河北高院结收比从全国第22名上升到14名,上升八名;一审服判息诉率从全国第31名上升为第5名,上升26名;特别是发回重审率从2018的11.16%下降到5.03%,从全国第30名上升为第12名,上升了1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