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去年审结“保护伞”案件90件105人

2020-01-16 16:11:40
 

    中国法院网讯 (高苑轩)   2019年,江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创新工作机制,依法、准确、有力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紧压实扫黑除恶政治责任。

  据了解,在江西省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江西法院协同其他政法单位,健全大要案会商、“侦诉审”衔接常态化机制,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格”,确保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涉黑涉恶案件1164件7266人,结案率92.23%,结案数位列全国前列;徐文俊、鲍锡亮、吴丽萍等一批黑恶势力得到依法严惩;加大“打伞破网”力度,审结“保护伞”案件90件105人;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判处财产刑10.4亿元;开展黑恶势力犯罪财产专项执行行动,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的分析研判,发出司法建议620份,推动健全预防打击黑恶势力的长效常治机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集中宣判49批206件1166人;“四分四统”审判方法,得到全国扫黑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


  附:江西法院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1、徐文俊等2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罪二审案

  基本案情:

  以徐文俊为首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组织力量,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进行强赌、勒赌、入股地下赌场等,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并用于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该组织为争夺势力范围,称霸一方,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毁坏财物、帮助毁灭证据、窝藏、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31起,违法行为20起,致1人死亡、3人重伤、8人轻伤、10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5.4万余元,并插手管桩行业,在当地管桩行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窝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文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4人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及罚金等。一审宣判后,徐文俊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将徐文俊死刑裁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范家宏等1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二审案

  基本案情: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又为该组织生存、活动、发展提供保障。该组织成员根据范家宏指使或经其默许,大肆从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暴力讨债、殴打他人、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活动;操纵村组选举,安排组织成员担任村小组组长,强行插手村组征地拆迁及其他村组事务,采取犯罪手段非法牟利354.8万元,指使骨干成员挪用资金43万元;安排组织成员进入武宁县职业中等技术学校,肆意插手学校管理事务,侵吞、套取学校资金36.38万元,严重破坏学校教学环境;任意殴打他人,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在武宁县宋溪镇田塅村、武宁县职业中等技术学校及县城一带地域和武宁县民间借贷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干扰政府工作,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基于以上事实,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范家宏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六十一万元。对其他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宣判后,被告人范家宏等13人不服,提出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19年1月7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蒲亚文、赵思强等15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等罪二审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以被告人蒲亚文、赵思强为首的恶势力集团,以天津某公司网络营销团队为名,通过非法拘禁、抢劫等暴力手段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发展下线购买其传销组织的虚拟化妆品。该恶势力集团成员多次以谈恋爱为名将被害人骗至进贤县的传销窝点,迫使被害人购买每套2800元的虚拟化妆品以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为防止被害人逃跑、报警,采取威胁、殴打、不间断看守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数日至十余日不等,并采取殴打、威胁、搜身等方式先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等财物,后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支付宝等密码,劫掠被害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及财产权利,破坏和谐稳定的社会和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裁判结果: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基于以上事实,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蒲亚文、赵思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蒲亚文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赵思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一年五个月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蒲亚文等11人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南昌中院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鲍锡亮等30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罪二审案

  基本案情:

  以鲍锡亮为的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供鲍锡亮个人及组织成员使用。该组织在彭泽县浪溪镇多个矿区非法经营柴油,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890余万元,仅在宏浩矿业南采区就非法获利达70余万元。为寻求庇护,维护自身的生存发展,该组织用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其“保护伞”。鲍锡亮及其组织成员依仗组织势力,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非法经营、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通过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形成了对彭泽县浪溪镇矿山货车加油业务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鲍锡亮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鲍锡亮服判,不上诉;汪沿海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7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罗氏兄弟等40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二审案

  基本案情:

  以罗文、罗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及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柴油等攫取了较大经济利益,所获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维系组织生存、发展、壮大。该组织多次在公众场合实施打斗,逐步在奉新形成强势地位,还多次在城区驱车追逐、拦截、冲撞他人,造成群众心里恐慌、安全感下降。该组织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71起,共致2人重伤,11人轻伤,19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68391.3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罗文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罗武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黄闯、熊斌、洪明斐等3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6年至1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等。该案部分被告人上诉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6、徐新波等2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二审案

  基本案情:

  1996年10月开始,被告人徐新波便开始加入违法犯罪团伙,跟随他人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04年10月,徐新波所在团伙重要成员因被史锦钟(已判刑)团伙成员持枪击伤,被迫离开永新。被告人徐新波因此失去依靠,为能够在社会上站稳脚跟,便开始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尹香文等人,积极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以被告人徐新波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逐渐形成。2005年10月,被告人徐新波以被害人贺某某打伤其为由,指使尹香文等人持菜刀砍杀贺某某并致其重伤。2007年7月,被告人徐新波公然持枪对抗公安民警执行抓捕。2013年7月,被告人徐新波刑满释放后,网罗旧部,并积极吸纳其在服刑期间结识的永新籍服刑人员作为新成员发展加入团伙,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人数众多、成员稳定、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依托组织力量,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从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八十余万元,用于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该组织为实现称霸一方目的,先后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9起,违法行为4起,致1人重伤、1人轻伤、2人轻微伤,在当地及周边县市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和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新波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宣判后,徐新波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吴丽萍等2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罪一审案

  基本案情:

  吴丽萍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便混迹社会,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吴丽萍参选芦溪县芦溪镇东渡村村委会主任,在被取消竞选资格的情况下,通过贿选及安排手下陈勇峰、吴超萍等人采取不正当方式当选为村委会主任。因芦溪县工业园在东渡村大量征地,吴丽萍在当选后逐渐插手工程项目来获取经济利益,以吴丽萍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2013年逐渐形成。2013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该组织以在芦溪县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35起,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以此支持、促进组织的发展壮大,同时巩固组织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在芦溪县工业园建设工程领域、风电叶片运输领域、芦溪县拆迁领域和芦溪镇东渡村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丽萍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7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及罚金等。所有被告人认罪认罚,服判不上诉。

  8、余建锋等1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二审案

  基本案情:

  自2004年以来,被告人余建锋通过多次实施持械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在乐平市区及周边区域建立以余建锋为首的黑恶势力范围,余建锋刑满释放后,又在余家村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继续笼络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余建龙、余志祥、余炎发等人为骨干分子,吸纳被告人余文灿等十多人为一般参加者,壮大以余建锋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余建锋利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强势地位,借助时任乐平市塔山街道党工委书记方伟平的职务便利为保护伞,通过“以黑养商、以商护黑”的模式,先后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等15起违法犯罪活动和9起违法行为,致四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损坏财物价值6.9万余元,通过强揽工程、开设赌场、放高利贷非法获利186万余元,形成了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此维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和支持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乐平市尤其是塔山工业园区及余家村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景德镇珠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余建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李戍君等14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等罪二审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以被告人李戍君为首的恶势力集团,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通过非法拘禁、抢劫等暴力手段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发展下线购买虚假的“富美一生”产品。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赣州市章贡区设立多个传销窝点,自上而下设立“业务总管、业务经理、业务主任、业务代表、业务员”五个级别的成员关系,以谈恋爱、找工作为名将被害人骗入传销窝点,通过不间断看守、言语恐吓、暴力殴打等方式,非法限制3名被害人人身自由数十日,并采取殴打、威胁、搜身等方式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的手机、银行卡等财物,后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支付宝等密码,劫掠被害人银行账户内的钱财共计67800元,且造成一名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裁判结果: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戍君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该案上诉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蔡良宾等20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二审案

  基本案情:

  以被告人蔡良宾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广昌县,称霸一方,号称“菜刀帮”。该组织层级明晰,结构稳定,等级森严。蔡良宾通过发放工资、提供吃住等笼络人心,维系组织成员,以辱骂、恐吓等暴力、威胁手段控制组织人员,采用暴力等方式进行惩戒,致使该组织内的人员不敢轻易离开。蔡良宾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聚集组织成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虚开发票、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以及数十起违法行为,非法垄断广昌砂场、石场等行业,并致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部分受害人畏惧于该组织的淫威,不敢报案,被迫离开广昌。以蔡良宾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垄断砂场及其他非法活动,非法获利达5000余万元,部分以股份、工资、零用钱、吃喝玩乐的方式分发给组织成员,或用于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的支出,以维系该组织的生存与发展。

  裁判结果: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其中13人构成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犯蔡良宾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十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蔡良宾等被告人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抚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宣判,依法维持对蔡良宾等16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对其他4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因原审未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从犯等量刑情节,依法予以改判。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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