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吴连旺 林文权) 1月9日下午,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郑某祥、张某泉寻衅滋事涉恶案件进行宣判,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祥、张某泉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云霄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郑某祥纠集被告人张某泉、吴细某、吴木某、朱某杰、何某辉(均已判刑),以郑某祥家宅及其家庭经营的水果店为据点,由郑某祥提供费用、食宿等方式进行豢养,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云霄县东厦镇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并多次纠集张某泉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逼债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从事“高利放贷”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7年下半年以来,由郑某祥出资,以吴细某、吴木某的名义多次以每10天15%利息,同时签订两张借条,一张签真实借款金额,另一张签虚高真实借款2至3倍金额,以此方式向被害人吴某的儿子发放高利贷。因被害人吴某的儿子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由郑某祥组织、指挥,纠集吴细某、吴木某、张某泉、朱某杰、何某辉等人,先后十余次到云霄县东厦镇吴某家经营的超市,采取静坐或者撒泼,阻碍经营、摆丧事花圈、拉贴白布条、用扩音喇叭呼喊、语言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催讨高利贷,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微伤。
云霄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祥纠集被告人张某泉等人结成犯罪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债务人亲属非法逼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属正常生活及其经营的超市正常营业,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郑某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云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