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房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一案
2020-01-10 15:04: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审判要旨】

  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常用的信用惩戒措施,对破除执行藩篱起到了积极作用。该案被执行人违反法律规定,未按期履行财产报告义务,人民法院秉承以信用惩戒促“老赖”执行的工作思路,果断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惩戒的压力下,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6日,房某某驾驶李某名下小客车在天津市静海县津文路机动车检测线门口西侧倒车时撞到案外人梅某,2015年6月15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静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给付李某保险金人民币14572.16元。保险公司履行该给付义务后向侵权人李某、房某某追偿,诉至法院。静海法院判决房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某保险公司人民币14572.16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由房某某承担。保全费166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判决书生效后,因房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8日,某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财产查控,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房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置若罔闻,没有履行相应义务。鉴于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财产报告义务,存在隐匿财产的可能,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违法财产报告制度,依法将被执行人房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9月12日,被执行人房某某与保险公司职员代某某一同来到法院,经执行法官问询双方来意,得知被执行人房某某碍于乘坐飞机出行的需要前来主动履行义务,并请求法院结案后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且不依法报告财产,挑战法律的权威。人民法院合理运用信用惩戒措施破除执行藩篱,将被执行人房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维护了司法公信力,保障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实现,凸显了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价值。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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