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保安在门岗亭向他人贩卖毒品10余克获刑七年
2020-01-09 16:02:36
 

    中国法院网讯 (刘玉芳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19年10月14日晚21时许,陈某(已判刑)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小区保安)要求购买12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刘某遂联系徐某(真实身份待查明),确认有毒品后,刘某在其工作的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门岗亭收取陈某4000元人民币购毒款(其中2000元现金,2000元通过微信转账)。随后陈某离开现场,徐某将装在荷花牌香烟盒中的两袋甲基苯丙胺送至岗亭,被告人刘某将2000元购毒款微信转账给徐某。2019年10月15日凌晨0时许,陈某再次前往岗亭取得装有甲基苯丙胺的荷花牌香烟盒并离开。当日凌晨0时30分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附近将陈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两袋甲基苯丙胺。

  当日凌晨2时许,在被告人陈某的带领下,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门岗亭抓获被告人刘某。经称重,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共净重12.84克。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曾四次因吸毒被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12.8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多次因吸毒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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