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路径、方法与机制
——“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综述
2020-01-09 14:07: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栋梁 王群 许小兰 裴净净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郑州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与郑州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承办的“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于2019年11月30日在河南郑州召开。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韶华,郑州大学党委副书记李兴成出席会议并分别致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高校及河南法院系统的八十余名专家学者、法官参加研讨。与会人员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研讨。

  一、司法裁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关系

  在大会主题报告环节,与会嘉宾围绕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从不同角度分别作了精彩报告。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指出,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司法审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弘扬法治精神、实现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把握好“三性”:一是“普遍性”。每个案件无论大小、种类、裁判过程、裁判结果都可能涉及核心价值观问题。二是“敏感性”。要特别关注八类案件:已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存在重大争议的疑难案件;涉及特殊利益群体的案件;诉讼主体身份比较特殊的案件;涉及宗教信仰、民族团结、性别平等等敏感因素的案件;涉及情、理、法相统一的案件;涉及重大价值冲突、多种利益平衡的案件;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事件等与案件发生密切相关而这些特殊因素已经或者即将出现的案件。三是“自觉性”。法官在办案时要自觉对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善于抓住典型案件,不断提升司法水平,努力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表示,我国民法既吸收和借鉴了大陆法系民法的优秀成果,又与西方民法有本质区别,体现的是国家、社会、个人价值的统一,具有很鲜明的中国特色,要准确把握其内涵。在民事司法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保障人民的根本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出发;三是充分尊重和保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四是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五是切实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要把核心价值观的具体概念放在这些原则中去理解,准确诠释其丰富内涵。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说,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十分重要。法律往往具有滞后性,有时存在先天的缺陷和漏洞,需要通过案例诠释法律精神及蕴含的价值。不同的案例作用有所区别。普通案例在引领核心价值观中起基础性作用,典型案件引领意义更大,甚至会催生法律的出现。在司法裁判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能动的过程。法官要尊重司法规律,创造好的工作方法;要态度平和中立,不偏不倚;要健全沟通交流机制,实现多赢双赢。应当建立反向监督机制。在虚假诉讼的调研中发现,弘扬核心价值观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需要建立反向监督机制,更好地通过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奋飞建议,法官践行和弘扬核心价值观,要充分运用好庭审功能。当前应当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内建构二元模式,即有争议问题实质化解决模式和无争议问题形式化确认模式。庭审实质化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控辩有争议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争议、证据争议展开。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案件,即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可以探索建立确认式庭审模式,庭审重点审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推动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使司法裁判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司法裁判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体问题

  分议题研讨阶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马献钊介绍了河南高院承担的“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课题的基本观点,“20年后打老师案”“医生电梯内劝烟案”承办法官介绍了案件裁判思路,与会代表围绕议题及案例展开讨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处处长袁春湘、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梁欣主持讨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许明月作了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局级审判员蔡小雪认为,行政案件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把握好三个方面:一要坚持双方平等,在行政机关和老百姓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该严格依法办事,行政机关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的,司法应当予以救济;二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胡田野认为,一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本源解释。司法裁判应以法律规范为形,以法律精神为体,必须体现法律精神;要体现道德的要求,否则该裁判将成为一种不可接受的现象;应同时体现三个功能,个人层面是定分止争,社会层面是行为引导,国家层面是服务大局。二要坚持正确方法。把利益衡量作为首要方法,重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坚持损失最小化标准,并原则上不得突破法律框架。三要完善工作机制。裁判人员要树立正确的审判观,建立敏感案件提示机制、结案前衡量机制、典型案例宣讲机制。

  三、司法裁判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程序机制问题

  河南高院民一庭庭长刘天华表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裁判息息相关,考验着每一个法官的政治站位、法律功底和司法良知。要纠正只有热点、难点、典型案件才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错误观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裁判当中。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赵霞说,法官要具备家国情怀和勇于担当的精神,能够在每一个司法裁判案件中合乎中道地把握人心;要通过一定的路径融入裁判,就是要让正义看得见,坚持以理服人,打造说理透彻、能够充分体现定分止争功能的裁判文书;要善于发现、利用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的作用,实现审判和舆论的良性互动。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审判长张能宝认为,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局限于伦理道德,还包括善良风俗、公共政策、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国家政策。法官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写出合格的裁判文书,讲清“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经得起公众的考验和追问;要加强功力养成,提升专业素养,丰富社会阅历,拓宽裁判思路,考量好天理、国法、人情的关系。

  河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韶华在总结时说道,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通过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案例制度、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河南法院通过审理“医生电梯内劝烟案”“20年后打老师案”等,较好地树立了公民行为规则、引领了社会道德风尚。河南法院将持续研究典型案例的裁判思路和规则,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持续发挥司法的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司法实践中要注意避免两种倾向:一是防止泛化和滥用核心价值观,不能用核心价值观直接取代法律规范;二是防止把核心价值观虚化和抽象化,机械司法,应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独立价值。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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