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主体责任,将教师减负进行到底
2020-01-06 09:54: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雪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要求将教师督查评比考核事项减少一半以上,坚决杜绝向教师强制摊派无关社会事务,并对教师借调、表格填写等事项作出安排。

  教师负担过重的问题由来已久,其来源主要为教学性事务负担与社会性事务负担,一方面教学性事务负担日益繁重,项目和数量在不断增加,比如填写各类表格、参加各种考评、参与学校各类评估,大量的内部交流和业务研讨也有流于形式之嫌,占用了教师用于备课、家访、课后批改作业的时间。另一方面,在“从娃娃抓起”的大背景下,各类社会性事务如决堤之水涌入校园,让教师承担了大量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性事务。

  教师负担过重已成顽疾,业内外减负的呼声一直不断,但就时下来看,反倒陷入了“越减越重”的怪圈。之所以如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没有明确主体责任,并辅以相应的考核考评机制。如果提出减负的责任主体又是“增负实施人”的话,拒绝向教师强制摊派无关社会事务就难以落实。

  做好教师减负这道题,要扭住“减什么、谁来减、如何减”这几个关键。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主责主业为标准,教师“负担在哪里”的问题很好回答,用清单化管理的模式,设立合理项、排除限制项、禁绝随性项,建立目录清单制度与机制,非清单目录内的职能与事务,一律禁止入学校和交由教师来实施,真正把时间还给教师,把宁静还给学校。

  相比于“减什么”和“如何减”而言,“谁来减”才是最核心的要素。确定了责任主体才会厘清主体责任,分类治理、标本兼治、统筹规范等机制才会得到创新与实施。在整个减负体系中,政府是教师减负的首要责任主体,并起着源头控制的作用。由于大量的社会事务来源于政府部门,包括很多教学性事务也来源于教育行政主管机构,需要在“政府主导”这个前提下,明确一个具体的主抓主管机构,并辅以第三方评估、群众测评、绩效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机制,通过外部强有力的监督,方能避免“九龙治水”所造成的责任虚置,让主体责任不旁落。

  教师减负是教育减负体系的重要构成,需要吸取教育减负工作的经验教训。教师减负不仅涉及权利与权力的边界,更关乎作风的优化与净化,应在思想认识上有更高的站位,在行动上有更坚决的措施。一方面,应当在全社会树立“教师减负就是教育减负”的理念,将其纳入教育减负一盘棋来实施;另一方面,教师减负也是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整治“四风”的题中之义,应当引入和运用现有的整治机制与体系,形成更强大的监督与促进机制。

  (工作单位:河北省泊头市富镇)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