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闺蜜投资美容院 福建一女子获刑三年
2019-12-30 10:22:37
中国法院网讯 (张平 杜丽琼) “法官,我知道错了,请求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刘某兰落下后悔的泪水。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诈骗罪案,当庭判处被告人刘某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刘某兰与被害人冯某原为好闺蜜。2017年底,刘某兰对冯某谎称自己与三明某整形医院院长有长期合作关系,可以将钱投资给院长,从中获取抽成。而后,刘某兰又谎称要与整形医院院长合伙经营美容店,院长会出资,且日后门店租金的80%由院长出资。刘某兰以此为由邀请冯某合伙经营美容店。至2018年7月,刘某兰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现金等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冯某166944元,并将所骗款项用于日常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兰诈骗公私财物16694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已成立。刘某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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