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名被告人领刑受罚
12月26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对王玉林、刘涛三等1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决:王玉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涛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骨干成员郑庆新、刘庆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至5万元不等。另外,对该犯罪组织违法所得5400余万元予以追缴,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违法所得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以王玉林、刘涛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结构严密、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其中,被告人王玉林、刘涛三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郑庆新、刘庆洲、刘定涛、彭福春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吕宗军、黄刚、刘衍辉、吕斌、刘满堂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小凤、闾新国、王进为其他参加者。在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该组织形成了不成文的活动规约和组织纪律,如组织成员要服从组织安排,为组织利益敢冲敢闯;组织成员违背组织者、领导者意图的,会被赶出组织等。
自2014年至2017年,该犯罪组织非法控制长江湖北省监利县杨林山水域和洪湖市螺山水域,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400余万元。该组织获取的巨额非法利益,除给组织成员分成外,还部分用于维系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如购买快艇、长期在宾馆包房作为组织活动据点,资助因组织利益违法犯罪的成员外逃并予以补偿,报销组织违法行为的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赔偿、雇请“打手”、协调社会势力、举报“封口费”以及行贿国家公职人员等费用。
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聚众斗殴、妨害公务、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其他非法采砂人员、沿岸群众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心理强制,并通过拉拢、腐蚀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为其组织违法犯罪提供便利和帮助,非法控制湖北省监利县白螺镇、洪湖市螺山镇长江沿线水域的江砂资源,严重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