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草案初次审议把生态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建设
中国法院网讯 (姜佩杉) 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草案初次提请审议。
长江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横跨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区,蕴含全国三分之一的水资源、五分之三的水能资源,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但今天的长江“病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复杂性和特殊性已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引起广泛关注,制定长江保护法成为当务之急。
草案说明指出,要针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破坏的突出问题,把生态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通过保障自然资源高效合理利用,防范和纠正各种影响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实现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支撑和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目的。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完善的制度建设是实现保护长江的基础和条件,也是重要的抓手。为此,草案第二章规定了长江保护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措施。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建立更完善更严格的长江流域生态标准体系,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环境风险预警、环境应急体系、总量控制、监测信息共享与信息统一发布等制度,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多元化生态修复和保护措施、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等。
从生态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针对特定区域、特定问题,草案第三章到第七章从国土空间用途管控、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推进绿色发展、法律实施与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制度和措施规定。
在司法方面,草案规定,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建设,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服务机制。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或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案件移送具有侦察职权的机关。相关移动机制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为加强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环境的保护,草案专门设立了对破坏生态系统行为和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以及对长江流域长期以来突出的违法采砂活动专门设立了处罚条款等。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任何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编造、散布长江流域虚假信息,否则可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