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标准
2019-12-22 14:40:33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孙清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等三类案件,将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全省实行统一赔偿标准。

  意见明确,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全省法院审理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农村居民能比之前多获得多少赔偿?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刘天华表示,意见统一的是赔偿计算基数,以2018年为例,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874.1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3830.74元,以此为标准计算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结果差异很大。意见施行后,这个差异就不存在了。

  “开展试点工作不能简单以农村居民多拿多少钱来衡量,这不是获利问题,统一赔偿标准重在实现公平受偿,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刘天华说。

 
责任编辑:邵倩雯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