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儿童  四被告人获不等的刑期

2019-12-18 16:29:20
 

    中国法院网讯 (洪珊珊)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不仅是一种破坏家庭和谐与幸福的行为,也是刑法规定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据悉,赖某槽、罗某桥结婚多年未生育,想购买一名男婴来抚养。2019年4月19日,赖某槽、罗某桥夫妇经人介绍,到梅列区北山新村某居民楼内看完男婴后表示要买,并支付0.5万元定金给介绍人。同年4月20日,赖某槽、罗某桥夫妇在支付了12.8万元后,把男婴抱走抚养。

  叶某英、林某因生育的女儿患有发育障碍类疾病,考虑到孩子今后要有个依靠,便萌发了收买女婴抚养的念头。2019年6月25日,经人介绍,叶某英、林某夫妇来到梅列区北山新村某居民楼,经协商后,以6.8万元价格购买一女婴,并当场支付1万元定金。在对女婴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后,支付了剩余的5.8万元,抱走女婴抚养。

  2019年6月28日,林某到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

  四被告人均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三明梅列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赖某槽、罗某桥、叶某英、林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至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法律所保护的是人格的尊严,人是不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对于那些不能生育、对孩子有着巨大渴求的家庭,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领养,切莫以身试法,否则,最后必将“人财两空”。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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