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是我国少年法庭成立35周年。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正式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进行专门审判,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年法庭。30多年来,少年法庭的审判职能逐步扩大,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初心始终不变。
2017年9月13日至10月18日期间,8周岁的李某在上海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办学中心学习书法。赵某是该中心聘请的书法老师,其利用教授李某练习书法之机,贴近李某,对李某进行多次、长时间猥亵。赵某被判犯猥亵儿童罪之后,长宁法院判决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用人“失察”,放纵猥亵发生,需支付李某精神损失赔偿金3万元。
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顾薛磊表示,法院判令培训机构赔偿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警示相关单位雇人管人,履行职责,防范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长宁法院还率先探索建立强制家庭教育指导机制,尝试对因缺乏责任感而实施遗弃、虐待等犯罪的父母不得逃避判决生效后的亲职教育。
“被告人王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被告人逃避家庭教育指导……”2019年2月15日,王某某犯遗弃罪一案在长宁法院一审宣判。这是全国法院首次在遗弃案件中通过缓刑禁止令的形式,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写入判决,以此切实改善此类案件中受害儿童处境,把国家的“最终监护人”责任落到实处。
判决生效后,长宁法院通过联络妇联、家庭心理辅导师和社工上门开展亲职教育,并强制王某某参加“为孩子父母学校”学习。
长宁法院还通过开设儿童心理咨询室、开辟绿色通道、时常回访考察等大量案外延伸工作,体现法院少年庭在司法工作中对“温暖”“责任”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