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刘永博 李小芳) 近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本案系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聋哑人”醉驾案件。
案件开庭审理时,因被告人张某系聋哑人,为全面客观地了解本案事实真相,维护残疾的人合法权益,津南法院专门聘请了天津市聋人学校一名手语教师担任本案的翻译人员,通过手语交流的方式,查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存在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从而为公正裁判提供了庭审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0日0时28分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轿车,在津南区津岐公路,被告人张某车前部与前方顺行同车道内被害人高某驾驶轿车后部碰撞,造成被害人高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经高某报警,被告人张某在案发现场归案。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血液乙醇含量检验,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2mg/100ml。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帮助其赔偿被害人高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据悉,被告人张某系聋哑人,有残疾证书,带上助听器能听到微弱的声音,其不会说话,但在聋哑学校上过学,懂手语,且其本人具有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C1。
综上,津南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违章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系聋哑人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做出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是对本人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任,更是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应当依法严惩。聋哑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他们没有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虽然在生理上存在部分缺陷,值得我们同情,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聋哑人触犯法律,同样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