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范丹) 明知是国家严控的易制毒物品,却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合伙生产了7.7千克麻黄碱。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分别领刑2年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
2018年8月初,被告人谢某、巫某、上官某经商议决定非法生产麻黄碱牟利,由谢某提供含有麻黄碱的药片并负责提取麻黄碱,上官某负责运送生产麻黄碱的原料,巫某负责寻找生产场地以及购买生产原料。8月中旬,巫某以每月人民币800元的价格,租用了刘某的房子作为生产场地。
8月24日,被告人上官某驾驶小车将谢某提供的含有麻黄碱的药片运输至生产场地。次日,上官某、谢某、巫某窜至宁化,将药片搅拌溶解在水中以获取含有麻黄碱的溶液。随后,三人陆续购买了盐酸、氢氧化钠、二甲苯等生产原料与相关工具,谢某还将被告人钟某自厦门带回宁化县参与麻黄碱的生产。8月28日,被告人谢某开始指导被告人钟某、巫某,一起对含有麻黄碱的溶液进行加工提炼。8月31日,被告人上官某、谢某、钟某、巫某分别在长汀县、宁化县等地被民警抓获,加工中的含有麻黄碱的溶液、11瓶容量为2500ml的盐酸等均被依法扣押。
经鉴定,现场提取的3.82公斤疑似麻黄碱固液混合物中麻黄碱成分含量56.9%,折合麻黄碱重量约2.17千克,其余容器内药片溶解的固液混合物亦检出1%至2.7%不等的麻黄碱成分,折合麻黄碱重量约5.53千克。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巫某、上官某、钟某违反国家法规,非法生产麻黄碱折算后重量约7.7千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谢某、巫某、上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某、巫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官某、钟某曾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巫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上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四被告人所有的手机,用于生产制毒物品的脱水机、电磁炉、真空泵及化学混合物等在案物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麻黄碱是制作冰毒最主要的原料,大部分感冒药中含有麻黄碱成分,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大量购买用于提炼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需要场地和非常多相关的化学原料,在生产的过程中会散发出大量的浓烟,并且气味非常的刺鼻、恶臭。如果群众一旦发现自己的身边或者是有了解到有类似于这样子生产的一些窝点的话,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