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沙自贸区民商案件可证据开示

2019-12-12 08:37: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君 佘丽萍
 

  日前,一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原被告代理律师,依据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民商事案件证据开示指引》,首次尝试进行证据开示。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直接采用了双方在开庭前自行完成的证据开示笔录内容。

  《指引》引导各方当事人在庭审前将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充分展示给对方,及时固定争议焦点,防止证据突袭,倡导诚信诉讼。《指引》明确要求,证据开示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循禁止反言和属实申述原则。当事人需确认所提交书面证据及在证据开示过程中陈述的真实性。证据开示笔录提交至法院后,当事人发表的相关意见不得随意撤回、否认或相当行为。

  进行证据开示旨在引导当事人自愿在庭前充分举证和交换,提前认可证据范围并进行必要质证,对于加强诚信诉讼体系建设,倡导诚信诉讼行为都具有重要作用。

  依据《指引》,经法院同意,各方当事人可根据需要在指定期间内自行商定证据开示的具体时间、地点、次数、参加人员,自行完成证据交换和质证,不必专程赶赴法院,也无需法官主持。由于各方当事人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的充分展示和了解,也有利于当事人对案件审判结果形成更合理的预期。

  在《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中,“加强政策协调和规划衔接”成为重点,促进港澳与内地的规则对接。据了解,该《指引》借鉴了香港高等法院规则中的文件透露规则,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等相关内容的规定,适用于南沙自贸区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在法院和各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对于事实、证据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专业人员代理的案件,具有较好的适用效果。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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