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陵:严惩非法经营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2019-12-06 15:45:52
 

    中国法院网讯 (梅根慧 林先宏)   近日,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起非法经营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王某某通过其经营的便利店,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甘某某等人销售“中华”、“利群”等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共计12.5万余元。

  2019年1月1日,王某某和他人在快递点接收通过物流运送的快件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检查,王某某接收的快件为三只木箱,收件人为“熊某某”,木箱外标明木箱内的物品为汽配件,经公安民警当场拆箱检查,该木箱内有“利群”、“南京”等注册商标卷烟共计474条。

  在王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内,又查获尚未销售的“利群”、“玉溪”等注册商标卷烟,共计9条。在其使用的小型轿车内,查获“利群”、“中华”(硬盒)、“玉溪”、“黄鹤楼”、“南京”等品牌香烟50条。

  经鉴定,查获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06610元、1750元、112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业务,经营数额达23万余元,属情节严重,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南陵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伏法,没有上诉,现已生效。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管理秩序。近年来,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一直屡禁不止,其运输渠道更加隐蔽,给依法打击带来更大难度,造成打击工作取证难、事实认定难。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不仅无证经营,且通过快递以虚假收货人名字的方式,从外地购入假冒伪劣卷烟销售,以此获得暴利。在相关部门当场查获其假冒伪劣卷烟后,其对此前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行为闪烁其词,给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带来很大困难。

  本案中,除当场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外,被告人王某某之前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已无实物可查。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某曾多次以虚假收货人名字的方式接收快递,结合银行卡流水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了本案非法经营的销售数额。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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