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当前大型互联网平台成为网络经济活动重要的市场主体,对互联网平台提起的反垄断诉讼日渐增多,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相关市场认定规则亟待明确。本案明确了综合性互联网平台“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标准。对于提供多种类型服务综合性互联网平台,“相关商品市场”的认定需充分考虑涉案行为具体指向的产品或服务,区分互联网平台基础性服务的“相关商品市场”与增值服务的“相关商品市场”,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特点,运用需求替代分析方法合理界定。
【基本案情】
2015 年 10 月以来,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源码公司)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运营的微信平台上注册“数据精灵分销平台” 等 26 个微信公众号。之后,腾讯公司因涉案公众号推广的外挂软件明显超越微信所允许的功能范畴,违反微信服务协议及运营规范等多项规定,封禁了微源码公司运营的公众号。故微源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公司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提出包括解封其注册的公众号并赔偿损失等九项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在本案中认定,原告微源码公司并非使用微信即时通信及社交服务的普通用户,而是在平台上以自媒体形式营销推广软件产品的商业主体,其需求为在线推广宣传,故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为互联网平台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原告微源码公司对“相关商品市场” 认知错误,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腾讯公司具有滥用其微信即时通信及社交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作为微信平台运营方,被告腾讯公司依据双方事先达成合意的服务协议及运营规范,对原告微源码公司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管理并无不当,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宣判并送达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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