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法院对刘小洪等8人恶势力团伙一审宣判
2019-11-28 14:34:16
中国法院网讯 11月27日上午,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对刘小洪等8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张岩、杨晨、罗浪、秦勇、易小勇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五年、三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刘小洪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曹小毛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与开设赌场罪(另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植犯聚众斗殴罪,与开设赌场罪(另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刘小洪、曹小毛、张岩、杨晨、易小勇等人经常相互纠集在一起,在江安县县城范围内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活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
刘小洪、曹小毛、张岩、杨晨、罗浪、陈植、秦勇、易小勇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张岩参与三起,刘小洪、曹小毛、杨晨参与二起,罗浪、陈植、秦勇、易小勇参与一起。刘小洪、曹小毛在公众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违法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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