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秦慧娟) 11月14日上午,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瞿某波等22人涉黑案以及程某锋赌博案一审公开宣判。
首要分子瞿某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犯强迫交易罪、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首要分子瞿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诬告陷害罪、赌博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飞等3名积极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郭某方等17名一般参加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程某锋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瞿某波到上海打工时学习了放贷业务,并于2015年初回到九江市,纠集被告人瞿某、陈某和王某等人开展放贷活动。2015年4月,被告人瞿某波等人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注册成立了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任法定代表人,股东为陈某、瞿某、王某,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瞿某波。被告人瞿某波、瞿某以公司为依托,不断纠集组织成员,进行“套路贷”活动。2018年,为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又陆续成立多家放贷公司。被告人阳某某、孙某、季某某等人明知公司运营模式而先后加入,接受瞿某波、瞿某的管理,形成了以瞿某波、瞿某为组织、领导者,王某飞、蔡某珍、敖某征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郭某方、余某祥、全某等17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无相关资质而对外开展“空放”“零用贷”“抵押贷”等业务,采取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条、房屋抵押或租赁合同,恣意收取“砍头息”“服务费”“外访费”等高额不合理费用以减少借款人实际到手本金,制造资金走帐流水等“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产;以威胁、恐吓、滋扰、纠缠他人、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诬告陷害等方式催讨非法债务,攫取非法利益。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树立非法权威,确立了在九江市非法放贷行业的优势地位,对借款人及其亲属形成心理威慑,致使多名借款人及亲属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一审法院认为,以被告人瞿某波、瞿某为首的犯罪组织,成员众多,骨干成员固定,以暴力、威胁或“软暴力”等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九江市非法放贷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