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 被告人第五次因盗窃获刑
2019-11-14 14:03:51
中国法院网讯 (聂涛 季守方) 日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向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45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448元,退赔被害人尚某经济损失9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342元。
被告人向某某是河南省新蔡县人,是一个劣迹斑斑的窃贼。他曾四次犯盗窃罪四次获刑入狱,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实施盗窃第五次锒铛入狱。
2018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三轮车从安徽省临泉县至界首市,在界首市某居民小区盗窃被害人张某、王某、尚某、杨某四人的电瓶共计16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140元。
界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向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向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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