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6月22日凌晨1时50分许, 李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永登高速许昌至鄢陵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与因故停在超车道内一辆轿车和正在车外的驾驶员葛某某相撞,葛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均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为双方过失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死者葛某某因未能按照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放置警示标志,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员李某某高速公路上驾驶重型牵引车长时间在超车道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文明、安全驾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葛某某妻子作为原告将被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因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在事故路段安装照明设备,未能履行相应管理义务,其疏于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是否应对高速公路全程安装照明设备?高速公路未全程安装照明设备,是否是疏于管理?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高速公路是收费公路,应当比普通的国道、省道具备更加完备的服务设施。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较快,夜间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安装照明设施能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因此,安装照明设施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本案正因为事故现场处缺少照明设备,导致被告驾驶途中视线不好,以致未能及时查看到前方事故车辆和葛某某进而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目前国家和地方高速公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应在高速公路全程安装照明设施,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已在高速公路全程安装反光标识,足以引导车辆夜间安全行驶。且对高速公路全程安装照明设备目前我国还难以实现。因此,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不存在过错,不应对本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之中,并未规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有对高速公路全程安装照明设备的义务,因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本案中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的建设有相应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高速公路成为交通运输和人们出行的首选,高速公路的作用越来越大,高速公路的新建不断增加。同时,高速公路具有车多速度快的特点。因此,国家、公安部以及地方省级管理部门正在不断完善高速公路安全行驶的管理和建设标准立法工作。但截至目前,我国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及地方管理规定要求高速公路需全程安装照明设备以供夜间安全行驶使用。
根据高速公路某些地段的特殊性和安全性要求,例如高速公路的隧道、桥梁、闸道、交汇立交桥等一些特殊地方,应该安装照明设备并保证照明设备夜间的正常使用。这样既保证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又可加强预防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能力。
本案事故并未发生在应当安装照明设备处。葛某某夜间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发生故障停在超车道内,未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以及《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设置事故警示标志、开启应急灯等多种灯光警示,且在车旁停留,此种情形明显将自身陷于极其危险的环境之中,同时也给他人正常行驶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且不论在夜间这种未有任何光源警示所具有的危险性,即使白天这种情形,因高速公路车流量大和车速快的特点,也是极其危险,极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因此,葛某某这种违反道路安全行驶规定的危险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