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李某滋扰、恐吓人民陪审员被处罚案
2019-11-12 10:56: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管丽君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5日,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陶某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同年11月12日作出驳回起诉裁定书。次日,陶某在收到裁定书后,纠集李某,先后上门滋扰该案合议庭两名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员,无理要求该两名人民陪审员告知参与审判及合议情况,并以该案裁定书系伪造公文为由恶意报警,纠缠、恐吓、威胁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工作人员接报赶赴现场后,陶某、李某阻止人民陪审员与法院工作人员接触,引发周围群众围观,其行为严重干扰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并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人员的恐吓、侮辱、诽谤、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并经履行法定程序,对恐吓、威胁人民陪审员的陶某、李某分别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1万元和司法拘留十日、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人民陪审员被称为“不穿制服的法官”,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并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度、知情度、满意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案中,陶某在收到法院裁判文书后,纠集他人对人民陪审员无理纠缠、恐吓威胁,严重影响人民陪审工作正常开展和法院正常诉讼秩序,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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