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宜昌市中医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刘雄受贿案。检察机关指控:刘雄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鲁某等8人财物602.5065万余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2012年至2014年5月,上海商人鲁某向宜昌市中医医院供应医疗器械设备价值1100余万元。为感谢刘雄在设备购销中给予的帮助,鲁为刘雄的女儿购买汽车,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刘女一套房子。刘雄实际收受财物价值共计371.3298万元。
指控所列细节显示,2016年9月,刘雄去上海给女儿买房。鲁某将个人2012年购买的位于上海普陀区126.19平米的公寓,以原价554万元的价格卖给刘雄。为应付税务部门检查,双方签订了700万元买卖合同。后经专业房产公司评估,该房屋当时实际市场价值890余万元,与实际支付买房款相差341万余元。
刘雄当庭认罪。但其辩护人认为,评估公司认定的890万元的市场价值不符合该案的交易实情。应当以合同价700万元认定为房屋的市场价。即刘雄在购买鲁某房屋交易中收受的贿赂为146万元,而不是341.02万元。
猇亭区检察院检察长陈莉当庭表示,最高法在2007年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即“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和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这个市场价格通过委托中介进行评估确定,符合法规和司法惯例。
检察机关指出,任职期间,刘雄在确定药品、医疗设备等供应商这些方面,大搞权力寻租,一次又一次地挑战党纪国法,甚至到了不给红包就给脸色的地步,短短6年间受贿高达60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刘雄收受8人600余万元,除一人的行贿事实是调查机关立案前掌握的外,其他都是刘雄到案后主动交代,应当认定刘雄具有坦白情节。同时,刘雄及其家人已全部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