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中法槌守护舌尖安全
中国法院网讯 (张秋红 余晓岗) 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二审维持原判。李某等人用工业松香为生鹅、生鸭脱毛,属于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汕头中院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断探索规范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裁判尺度。
特点:被告人法治意识较为淡薄
近年来,汕头全市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刑事一审案件6件,涉案17人。其中大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5.7%,且被告人中超94%为初中以下学历,文化层次较低,法治意识淡薄。
此外,被告人均为从事食品行业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且经营规模较小。他们的作案方式多样,主要是在加工传统食品“粿条”中添加硼砂、在腌制水果中添加罗丹明色粉、用松香给鹅鸭脱毛等。例如,张某在生产、销售大米制品“粿条”中违法添加硼砂,用于增加“粿条”的口感,以达到提高销量的目的;赵某记为使其生产、销售的腌制水果李子外观更加鲜艳,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罗丹明色粉。这两名被告人均违反了“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汕头中院相关负责人说:“虽然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总体数量不多,但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事件反响强烈,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态度:“零容忍”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
该负责人表示,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对人体健康潜在的危害性非常明显,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而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中,死亡的畜、禽、兽、水产动物中,极有可能因病等原因而含有致病性微生物、病毒或者其他毒害成分,依据食品安全生产的规定,应当进行无害处理,若非法流通并端上餐桌,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或引起群体性的食品安全事故,具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现实危险。
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也涉及社会诚信、法律权威等问题。为警醒和震慑不法分子,汕头中院坚决贯彻从严惩处的原则,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食品安全犯罪,持续加大对食品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累犯、惯犯、主犯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严惩。
汕头中院还要求,全市法院要从严把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缓刑适用条件,对依法适用缓刑的,采用宣告禁止令的方式,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行业和活动;同时,加大财产刑力度,用足、用好罚金等刑罚手段,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
探索:建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
在规范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裁判尺度上,汕头中院进行了积极探索。据介绍,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2019年7月,汕头中院先后赴潮阳、龙湖、澄海等基层法院,召开片区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座谈会,并于同年8月13日,召开全市法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征求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的意见后,印发《全市法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裁判尺度。
今年以来,汕头中院通过信息沟通机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互通案件信息,初步建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发挥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作用,促进在食品安全执法领域的执法、司法能力的提升,形成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