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大亚湾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2019-11-01 15:16:14 | 来源: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执行法官正与被执行人沟通

八旬老太占用房屋擅自出租,屋主欲收回房屋却遭到拒绝。近日,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灵活变通交付方式,成功执结一起久而未结的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位于大亚湾区霞涌街道沿海路一栋建基面积为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40平方米的房屋,一层被商户租用作商铺卖日用杂货品。

1998年,原告宁夏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灵武某矿务局,1999年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购买了该处房屋,并办理了权属登记。2008年,当原告准备处置该房时,却发现房屋已被罗某及其儿子温某占用并擅自装修出租给他人。

原告多次找到罗某母子,与其交涉,要求他们搬出并退还房屋,但罗某母子均不予理睬。原告一纸诉状将罗某母子告上了法庭,经审理,大亚湾法院判决被告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该房屋返还给公司。但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迟迟没有履行,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

2016年,大亚湾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张贴迁出公告、限定迁出期限,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迁出房屋,但母子二人一直以要求补偿装修款为由拒不腾空搬离。

为此,执行法官多次来到被执行人家中,对罗某和温某进行思想工作,释法说理,告知其应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有证据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装修款。

调解过程中,被执行人温某向法官坦言,其父亲生前曾受原房主委托为房屋管理人,父亲去世后,他仍然协助母亲罗某管理房屋,借钱对房子进行装修,目前还欠装修款未能还清。如今,其母亲已80多岁高龄,只能靠收取房屋租金来偿还债务,生活比较困难。如果此时腾退房屋,他们不仅要搬离居住多年的房屋,还要重新寻找住处,存在诸多不便。

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难处,执行法官与申请人多次进行沟通,寻找案件解决的突破口。考虑到被执行人罗某已80多岁高龄,申请人提出了另外一个解决方案:将涉案房屋继续出租给被执行人,为罗某母子提供落脚之地。

在执行法官与申请人一同来到被执行人罗某家中后,双方就租赁年限、租金等方面达成和解协议,并签订租赁合同,被执行人当场交付了租赁保证金。

至此,通过灵活变通交付方式,历时4年多的物权纠纷案件,最终以双方签字和解、握手言和的执结结果,画上了圆满句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经过“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鏖战的历练,大亚湾法院执行团队仍将一如既往地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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