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对破坏森林资源者可提出赔偿要求

2019-10-23 15:05:42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倪弋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1日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森林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规定,增加有关地区之间横向生态效益补偿的内容。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加大公益林保护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行使所有者职责,或者由有关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者职责。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结合党中央有关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明确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的部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理履行所有者职责。

  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有意见提出,将破坏森林资源的损害赔偿诉讼和公益诉讼合并规定,容易产生混淆。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为:破坏森林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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