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抽烟、饮酒、沉迷网络属于“不良行为”
10月21日下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作出了积极回应。
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体现分级预防的理念。
关于一般预防,草案从加强教育和正面引导、及时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两方面入手,规定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社区等各自的预防职责。
关于对不良行为的干预,草案将现行法律规定中明显已经构成治安违法的行为移入严重不良行为,增加实践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出现的其他不良行为,并从及早干预、预防其进一步走向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
根据草案新增内容,抽烟、饮酒、沉迷网络以致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多次逃学,观看、收听含有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网络信息等属于“不良行为”。草案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了新的界定和列举,以便于实践中能准确识别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
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关于重新犯罪的预防,草案统筹考虑与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的关系,丰富了诉讼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对学生欺凌问题作出了有关规定:对于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行为,学校应当请公安机关参与处理。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和其他不良行为,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