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0月22日上午,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军、陈某等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恶势力犯罪一案公开宣判,本案审判长张红香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过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
被告人张某军、陈某纠集王某、祁某、田某、张旭某、苟某彦、何某,非法购置类似警用衣物、反光条、反光警示牌,购置、租用车辆,采取追逐、拦截、恐吓、强拿硬要等手段多次寻衅滋事,对向礼县运煤、售煤的本地、外地司机及经营者、途经礼县的过境运煤车司机索要管理费及罚款,并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严重扰乱县域煤炭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侵害人民群众人身权利、财产权益,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予以严惩。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10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8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四、被告人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五、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六、被告人张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七、被告人苟某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八、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九、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附清单)。
十、侦查机关冻结并随案移送的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
该案自审理以来,社会关注度高,涉案人数多,在当地影响重大,同时也是礼县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结的第二起涉恶案件。该案的审理和公开宣判,不仅让涉恶人员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也进一步彰显了礼县人民法院扫除黑恶势力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切实打击和震慑了地方黑恶势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