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屏山一男子非法持有枪支狩猎野猪获刑

2019-10-23 09:04:07
 

    中国法院网讯 (李晓红)   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使用非法持有的枪支猎捕野生动物案,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雷某某在其家中存放两支火药枪,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雷某某(无持枪证、狩猎证)携带上述两支火药枪,邀约李某某(另处)、王某某(另处)前往屏山县锦屏镇与龙溪乡交界地段的沙湾区域狩猎,雷某某使用两支火药枪猎捕到野猪一只。

  经鉴定,涉案两支枪支疑似物属于枪支。经检验确认,送检疑似野生动物照片为野猪,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非法持有两支枪支并伙同他人在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狩猎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依据被告人雷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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