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六个分院先后建立

2019-10-22 11:54: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195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华北六个分院先后在沈阳、西安、上海、武汉、重庆、北京建立,为各大行政区最高审判机关。至各大行政区于1954年底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各大行政区分院也相应撤销。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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