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徐晓霞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2019年3月10日中午,被告人王某与朋友一起吃饭,期间饮酒。同日18时许,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出发,由北向南行至安石路某路灯杆路段时,其轿车的车头右前部与被害人熊某骑行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车厢尾部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之后王某回到家中继续饮酒。熊某被撞后被路过群众发现后报警送至医院救治。同日晚上22时,公安人员排查发现被告人王某为肇事车辆车主后电话联系王某,王某未接听电话,后王某回拨电话告知公安人员自己在南昌县某小区的的家中,后公安人员到该小区将王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尿样化验,王某如实交代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实。
同年3月12日,熊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治疗无效死亡。同日,王某与熊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同年3月15日,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熊某尸体检验:死者熊某符合交通事故中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其损伤可以构成其死亡原因。同年3月18日,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检测,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9.25mg/lOOml;同年3月26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检测,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2.61mg/lOOml。同年4月16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同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接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