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继续执行责任保险”?
申请人提供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法院经审核后就可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继续进行财产处置,无需中止。这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将司法责任保险引入财产处置环节的创新执行工作机制,为打击被执行人滥用执行异议、拖延执行程序的行为提供了司法样本。
真实案例
2014年,申请人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等七人以及北京某商贸公司签署了抵押反担保合同,以被执行人名下多套房屋向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与公证债权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共应偿还该公司本息共计三千余万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还清,所以该公司依执行证书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单独所有的两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依法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后,案外人许某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其异议被驳回后,许某提出了案外人异议之诉。
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的,应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情况分析
本案中,被执行人逾期未偿还巨额本息至今已达五年,而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二审程序可能会历时一年左右,无论是在中止执行中等待诉讼裁判结果还是为了恢复执行提供全额财产担保,都为申请人实现法律权利增设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异议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但如果任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制度被肆意滥用,无疑对于被拖欠案款的申请人权益保护不利。
在此背景下,为了协调申请人判决执行的权利和被执行人财产的实体权利,承办法官在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和细致审核的基础上,接受了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责任保险作为提供担保的创新方式引入本案执行保全程序的申请。
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后,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及相关审核资料,法院依据该保函依法恢复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从而加快财产变现处置流程,打破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的屏障。
同时,依据该保函,如因申请执行人(即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有误给案外人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相应损失。
该案为通州法院首例引入责任保险打击“老赖”拖延执行的案例。与传统担保方式相比,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具备以下优势:
责任保险成本低、便民利民。相对于现金担保、实物担保等传统担保成本高、耗时长的缺点,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成本低、保障高,操作便捷,有效减轻了申请人的经济负担。
有效提高争议财产处置效率。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适用,有效避免了因执行异议权利滥用导致的财产处置低效的情形,为破除争议财产处置难题提供了新的司法路径。
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入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后,争议财产处置程序无需中止,降低了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同时对于因继续执行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及时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