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怎样定遗嘱才合法有效?
中国法院网讯 (张磊) 随着人们的法治意识、自治意识的提升,广大老年人往往选择订立遗嘱处理身后重大事项。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对于正确处理被继承人遗产、合理合法传承家庭财富、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10月9日上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召开“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以案释法提示公众注意订立有效遗嘱,妥善处理个人遗产,避免产生家庭纠纷。
遗嘱继承纠纷审理难
近五年来,大兴法院共受理继承纠纷案件2553件,其中遗嘱继承纠纷共计194件。经调研分析,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审理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继承人众多,易遗漏当事人。原告在起诉时容易遗漏继承人,主要包括长期与亲人分居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久居国外的和失踪的继承人。法院在审理时需审查继承人的范围,并追加继承人参加诉讼。
二是当事人矛盾尖锐,庭审秩序难把控。双方当事人所持主张都是从自身利益的角度进行考虑,诉辩理由夹杂多年的利益纠葛,怒气大、矛盾深、庭审过程较为激烈,中途退庭、相互辱骂、哄闹法庭,甚至大打出手,时有发生,庭审较难把控。
三是遗嘱形式不规范,无效遗嘱认定多。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遗嘱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四是遗嘱真实性遭异议,鉴定成功率低。遗嘱作为遗嘱继承纠纷中的重要证据,真实性往往遭到异议,故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的申请鉴定概率高,但由于笔迹不清、字迹退色、遗嘱破损或者缺乏有效的鉴定样本等原因,鉴定成功的概率较低。
五是新类型遗嘱多,遗嘱效力难认定。司法实践中出现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电子数据遗嘱、共同遗嘱等新型遗嘱,因目前我国法律对新类型遗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故新型遗嘱效力认定存在争议。
订立遗嘱注意事项
发布会上,围绕遗嘱效力认定问题,大兴法院发布了五起典型案例,并提示订立遗嘱注意事项:
一是要确保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会导致遗嘱被认定为无效,故订立遗嘱宜早不宜迟。如遗嘱人出现卧病在床或者年老体衰的情形,为了防止事后非遗嘱继承人对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提出异议,遗嘱人可以通过视频、见证人见证等方式,辅助佐证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遗嘱形式要规范。遗嘱人要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订立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是谨慎选任见证人。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遗嘱中,需要正确选择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见证人。建议遗嘱人选择律师、公证人员作为见证人。
四是遗嘱人本人签字是关键。遗嘱人必须本人签字,为了防止日后非遗嘱继承人对签字的真实性不认可,又无法通过鉴定程序来认定签字的真实性,遗嘱人最好是在签订遗嘱时使用录音录像,辅助佐证遗嘱的真实性。
五是遗嘱应妥善保存。遗嘱人既要有意识让继承人了解遗嘱的存在,但又不宜过早向继承人揭露遗嘱的内容,避免在遗嘱生效之前,即发生继承人因对遗嘱当中的遗产处分不满,而与其他继承人、甚至与遗嘱人发生争议的现象出现。同时,为了对遗嘱进行妥善保管,建议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保管遗嘱。
六是要为特殊继承人预留份额。立遗嘱时应该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份额。如未保留,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同时,还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